山東省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促進運輸生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山東省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8年11月19日)
第一條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市(地)、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由公安機關主管。
沿主要公路幹線的鄉鎮應設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凡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均應設專職或兼職車輛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條 凡通車公路都應設定標誌,在二級(含二級)以上公路應施劃標線,並加強維護和管理。新建二級(含二級)以上公路的標誌、標線,由交通部門負責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和施工。通車後的標誌、標線由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主要幹線公路的積雪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清除。
第五條 新建、改建大型建築物和公共場所,須設定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停車場(庫)由城市規劃部門審核,並商得公安部門同意後方準施工。
第六條 機關、團體、軍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把交通法規列為職工和城鄉居民學法守法的內容之一,並重點抓好駕駛員和騎車人的安全教育。中、國小校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計畫地進行宣傳報導。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嚴格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並實行崗區路段安全責任制,加強對事故多發路段的控制和治理。
拖拉機上路,一律按民用汽車管理辦法由公安部門統一管理,由省公安廳和省農機局按公安部、農牧漁業部[1987]公(交、管)字第82號檔案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嚴禁在道路上亂設卡、濫罰款。除公安、交通部門外,其他部門一律不準設定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如有檢查任務,可委託公安、交通部門設定的檢查站代理或派人參加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交通檢查站的地區,有關部門如需要臨時設定檢查站時,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報省安委會備案。檢查站(點)的設定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公安和交通部門可以設定聯合檢查站,也可以單設。具體設定方案由公安和交通部門提出,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經批准設定的檢查站,由公安廳、交通廳制定檢查規定和處罰標準並公布於眾。
罰款憑證由省財稅部門統一制定,或在省公安部門制定的罰款單據上加蓋當地財政部門的財政專用章。除補交的交通規費外,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九條 檢查人員上路檢查一律按規定著裝,佩帶統一制定的標誌,出示檢查證件,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條 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擺攤設點、進行集市貿易等。
禁止拖拉機和人、畜力車在一級路快車道上行駛。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道路交通管理權。查處違章事件應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發生交通事故,要嚴肅追究肇事者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汽車、小型機動車和上公路運行的拖拉機都應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路費。
原來由省從養路費中統一撥給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費,改為由省交通廳和市、地交通局(委)按照養路費分成比例,分別以養路費總收入的2.1%撥給同級公安部門,作為道路交通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幹警和檢查站人員應依法辦事,嚴格遵守公安人員《八大紀律、十項注意》和檢查人員守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對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者,應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山東省政府 發布日期:1988年11月19日 實施日期:1988年11月19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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