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農業廳,掛山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設立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
  • 性質:山東省政府組成部門
  • 內設機構:根據職責,山東省農業廳(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設16個職能處室
  • 文號:廳字〔2014〕16號
檔案內容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農業部下放省級農業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化全省農業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2.強化扶持農產品加工業職責。
3.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農村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參與對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推進全省農業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扶持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省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農業環境監測工作;擬訂地方農業標準;負責農業檢驗檢測機構考核有關工作;依法實施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協調全省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負責農作物種子、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的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負責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八)負責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九)擬訂全省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省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負責有關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指導全省國有農墾單位的改革與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民體育工作。
(十五)指導監督全省農業機械管理(包括農用運輸車管理和安全監理)、扶貧開發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設1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參與農業勞模評選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指導、監督農業行政執法和農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改革試驗區及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農村經濟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實施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推進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提出全省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大宗農產品市場建設和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負責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擬訂農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生產資料質量監管工作;承擔有關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七)發展規劃處(掛省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牌子)。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全省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和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對口支援工作;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八)財務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對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
(九)對外合作處。
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承擔農產品進出口的調研和貿易促進工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農業方面外資、項目的引進和管理;參與對台灣和港澳地區的農業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涉外安全保密和農業對外宣傳工作;承辦農業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十)科技處(掛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農業教育工作;承擔省農業專家顧問團相關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掛農業保險處牌子)。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辦農作物各類補貼的有關工作;調度和發布農情信息,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參與擬訂農業保險規劃和政策措施,承擔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擬訂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發展節水農業;依法承擔農作物種子、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十二)產業化辦公室(掛農墾局牌子)。
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情況調度與分析;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承擔省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監測工作;指導國有農墾單位的改革與管理;承擔農墾項目申報、實施和農墾經濟統計匯總工作。
(十三)生態農業處(掛省農村可再生能源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省生態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擔有關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農業農村節能減排;組織農業環境監測,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有關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四)扶貧規劃處。
負責擬訂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計畫;負責協調信貸扶貧開發工作,組織貧困地區扶貧開發龍頭企業的認定及有關工作;負責中央彩票公益金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扶貧開發政策調研和宣傳工作,負責有關扶貧開發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扶貧項目管理處。
負責擬訂貧困村產業發展項目計畫;負責貧困村產業發展項目申報、評審和實施工作;負責扶貧開發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負責貧困戶建檔立卡及扶貧開發的統計監測工作。
(十六)行業社會扶貧處。
協調組織省直有關部門開展行業扶貧開發工作;組織全省開展定點扶貧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落實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貧困村互助資金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管;組織、指導貧困勞動力實用技術和轉移就業培訓及扶貧開發系統、貧困地區基層幹部培訓。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農業廳(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153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總農藝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0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不動產登記管理。
省農業廳負責指導農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為與中央部署開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好銜接,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截至2019年4月)。過渡期內,省農業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二)關於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
省農業廳負責食用農產品(不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外的水果)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不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外的水果)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關於農藥監管。省農業廳負責全省農藥質量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農業部做好農藥登記工作,指導市縣農藥經營告知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農藥生產批准檔案和農藥生產批准證書進行審核和管理。省質監局負責對生產領域農藥產品質量監督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省安監局負責對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省工商局負責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的監管。
(四)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農業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在我省脫貧攻堅期間,省農業廳扶貧規劃處、扶貧項目管理處、行業社會扶貧處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涉及扶貧開發工作的30名行政編制、1名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職副主任領導職數、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5名副處級領導職數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使用。
(二)管理省畜牧獸醫局。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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