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山東省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區域:山東省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公務員局,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一、職能轉變
1.增加承辦省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有關事項職責。
2.增加承擔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
(五)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
(七)依法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承辦省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有關事項。
(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5個職能處室。
(一)綜合處。
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政策規定;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實施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和信訪等工作。
(二)職位管理處。
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實施辦法和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工作;依法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承辦省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有關事項。
(三)考試錄用處。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管理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四)考核獎懲處(掛山東省表彰獎勵辦公室牌子)。
擬訂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五)培訓教育處。
擬訂全省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
四、人員編制
省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3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5名、副處級領導職數9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二)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事務,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管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