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3〕15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8日
實施方案
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發〔2012〕54號檔案精神和
國務院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文物普查發〔2013〕6號),確保規範、有序、高質量地完成我省普查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的範圍和內容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由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收藏登記的1949年後的藏品。列入國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鑑定標準範圍的作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二)普查的內容。本次普查登錄的主要內容包括可移動文物信息和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信息兩個方面。
1.可移動文物信息主要包括:文物名稱、類別、級別、年代、質地、外形尺寸、質量、完殘程度、保存狀態、包含數量、來源方式、入藏時間、藏品編號、收藏單位名稱等14項基本指標項,11類附錄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資料。
2.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信息主要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上級主管機構、隸屬關係、性質、類型、行業、地址、負責人姓名以及文物收藏、建檔、保管情況等基本信息。
二、普查的技術路線
按照屬地調查與行業調查相結合、單位自查申報與集中調查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和新技術套用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可移動文物普查技術路線。
(一)統一規劃、分級負責。普查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劃部署,省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國有單位全面參加的方式實施。省政府制定《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據此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普查工作計畫,按照全國統一的標準和規範組織實施。
(二)統一標準、規範登記。普查實行標準化管理。普查工作規範、技術標準及數據處理軟體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和開發。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單位登記表》和《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登記表》及其著錄說明。
2.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登錄標準。根據《館藏文物登錄規範》制定文物認定、分類、定名、年代、計量等普查標準及程式。
3.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名錄編制規範、文物收藏單位名錄編制規範、工作報告編制規範、建檔備案工作規範。
4.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單位編碼規範、信息採集技術要求和規範、文物數據匯總規範、電子數據處理工作規範、數據移植規範等。
5.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信息採集軟體、信息登錄系統、單位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管理系統、數據套用服務系統。
(三)統一平台、聯網直報。普查實施統一平台、聯網直報、一次入庫、分級審核、動態管理。信息上報和管理在國家統一平台上集中進行。各國有單位在統一平台上註冊本單位專有賬號,按照統一規範進行文物信息登錄。省、市、縣(市、區)普查機構分配有專門審核賬號,依照許可權在平台上對登錄信息逐級審核、報送。
(四)屬地管理、縣級為單位。普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國有單位普查登記,文物信息採集、登錄和文物認定,普查檔案建立、可移動文物名錄編制等,均以縣域為基礎。縣級普查機構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納入各級普查範圍的全部國有單位清單。
(五)信息整合、資源統籌。普查信息資料庫建設以現有條件為基礎,充分利用現有成果,科學整合現有資源。本次普查前已經建檔且已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數據,可根據統一技術標準,批量導入普查信息採集軟體或信息登錄平台,保證普查質量。
三、普查的組織
按照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確定普查的組織方式。
(一)省普查組織機構職責任務。山東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全省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構成和普查工作需要,適當增加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主要職責任務是:
1.組織實施《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2.制定普查各階段相關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編制省級普查經費預算,管理並執行財政預算,督促落實地方財政預算。
4.組織舉辦全省普查業務骨幹和師資培訓班,指導全省普查培訓。
5.成立由省、市及相關部門專家組成的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專家指導組(以下簡稱省文物普查專家指導組),承擔全省普查的文物認定、業務指導和質量控制等工作;成立省直普查隊,會同各市普查機構督促、指導轄區內中央及省屬國有單位,開展文物調查、文物認定、信息採集和登錄等工作。
6.對全省普查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檢查和質量控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普查工作。
7.匯總、審核、驗收全省普查數據,按要求上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各市普查信息發布。
8.開展普查檔案的建檔備案工作,建立山東省國有可移動文物信息資料庫和山東省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信息資料庫。
9.編制《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名錄》及《山東省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名錄》,發布普查成果。
10.組織開展普查工作和普查成果的宣傳。
(二)相關部門職責任務。在省文物保護委員會的領導下,各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據國發〔2012〕54號檔案精神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動員、組織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各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參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3.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普查工作經費。
4.協助文物行政部門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重要問題。
5.積極提供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收藏文物的國有單位線索;組織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收藏有文物的國有單位,配合普查機構進行普查登記和登錄工作。
6.文物收藏數量較大的行業系統,應建立普查機制,指定普查聯絡員,負責與普查機構聯絡和協調。
7.財政部門負責普查預算審核、安排,及時撥付使用;制定普查經費管理辦法,做好監督、審計工作。
(三)國有單位職責任務。
1.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普查的統一要求,積極配合普查機構開展普查工作。收藏文物較多的國有單位,要明確專門的普查工作機構。收藏文物較少的國有單位,要有專門的普查聯絡員。
2.按照屬地普查機構的部署,做好自查申報、文物認定、信息採集、登錄上報及其他相關工作。
3.按照普查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按時、如實、完整地填報普查信息。中央及省屬國有單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級普查機構完成;市屬國有單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市級普查機構完成;其他國有單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縣級普查機構完成。
4.做好普查檔案的建檔備案工作。
5.文物系統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做好本單位普查工作的同時,要積極配合各級普查機構,指導、幫助非文物系統收藏有文物的國有單位開展普查工作。
(四)市、縣級普查機構任務。各市、縣(市、區)政府按照國發〔2012〕54號檔案要求,分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可移動文物普查。
1.成立本級普查組織機構和工作機構,組建和培訓普查隊伍。
2.根據全國和省普查實施方案、標準規範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關制度。
3.落實本級普查經費,分別列入地方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4.對本行政區域所有國有單位進行調查摸底,並建立本行政區域納入各級普查範圍的全部國有單位清單。
5.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可移動文物普查認定、信息採集登錄,完成普查數據的匯總、審核、上報。
6.協助省直普查隊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及省屬國有單位,開展文物調查和認定,完成信息採集和登錄等工作。
7.開展普查檔案的建檔備案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國有可移動文物信息資料庫及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信息資料庫。
8.編制本行政區域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名錄及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名錄。
9.組織開展普查宣傳工作。
四、普查的時間與實施步驟
(一)普查的標準時點。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13年12月31日24時。
(二)普查的實施步驟。在按照國發〔2012〕54號檔案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的基礎上,下一步的普查工作,分為普查實施和驗收匯總兩個階段。
1.普查實施階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礎,開展文物普查認定和信息採集登錄。普查信息採集、建檔、報送、審核、登錄同步開展。
(1)開展國有單位調查。以縣域為基礎,開展國有單位收藏、保管文物情況摸底排查。各國有單位配合普查機構開展自查,無論是否收藏、保管文物,都要填寫《國有單位文物收藏情況調查登記表》並反饋普查機構。有關單位開展文物清庫,完善相關檔案記錄,按要求登記申報。
(2)開展文物認定。各級普查機構按照職責對文物系統外國有單位的文物申報信息進行核查、篩選和初步認定,報請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省文物普查專家指導組最終認定。文物系統單位已列入館藏並建立藏品檔案的文物,不再重新認定,可直接錄入信息登錄平台。
(3)確定普查範圍。以縣域為基礎,將認定為收藏有文物的單位列入普查登記範圍,建立納入各級普查範圍的國有單位名錄,並逐級上報。
(4)開展信息採集、登錄。列入普查範圍的各國有單位根據國家統一規範和技術標準,開展文物測量、拍攝、信息採集和登記,並及時將文物信息通過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聯網上報。
各級綜合檔案館收藏的具有文物價值的非紙質實物檔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記範圍;收藏的紙質檔案文獻(含手稿、字畫等)的普查由國家檔案局按系統組織開展,成果統一匯總後交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數據同時報同級普查機構備份。
各級公共圖書館收藏的文物實物,納入各級普查機構普查登記範圍。參加“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的各類古籍收藏單位將信息提交至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由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統一匯總至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數據同時報同級普查機構備份。
已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寺廟等保存的文物,納入各級普查機構普查登記範圍。
(5)開展數據審核和質量控制。各級普查機構依許可權組織專家對各單位上報的文物信息進行網上審核和現場覆核,確保數據的準確性、科學性和規範性。
(6)建立進度上報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各級普查機構按季度向上級普查機構報送普查進展情況報告。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定期通報全省普查進展情況。
2.驗收匯總階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務是進行普查資料的整理、匯總和發布普查成果。
(1)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對全省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匯總和驗收,並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
(2)按照統一規範和要求,編制《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名錄》及《山東省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名錄》。
(3)編制可移動文物普查檔案。建立山東省國有可移動文物信息資料庫和山東省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信息資料庫。
(4)完成項目結項評估和審計工作。
(5)對全省普查工作進行總結。發布、展示普查成果。
五、普查數據管理和成果套用
(一)普查數據和資料,由各收藏文物的國有單位調查、收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錄系統平台上登錄;各級普查機構按照許可權對已登錄信息數據逐級進行審核。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省普查資料庫建設和管理。
(二)凡在我省境內收藏、保管有可移動文物的國有單位,都必須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如實、準確地填報普查信息,確保基礎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參與普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有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等行為的,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普查中登記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受《文物保護法》的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做出有損文物安全的行為。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範進行文物信息的提取,並做好各項安全預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記中造成文物損壞。普查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四)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數據、資料、電子檔案實行備份管理,確保全全。各級普查機構公布普查數據,需報經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全省普查數據的發布,由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經省文物保護委員會批准,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五)各級普查機構應落實數據維護專門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對各單位報送的文物數據嚴格管理,確保收藏單位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對文物收藏相對集中的國有單位,可在文物保護修復、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給予技術和政策支持。
六、普查經費
山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所需經費由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擔,分別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
省級普查經費主要用於全省性普查組織宣傳、文物認定、人員培訓、專家指導、質量檢查控制、數據審核管理、評估驗收、成果套用等項目。省級以下普查經費主要用於區域性普查組織宣傳、單位調查、文物認定、人員培訓、質量檢查控制、信息採集和數據審核管理以及普查機構運行等項目。
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有效;同時,加強普查設備的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七、普查宣傳
省文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宣傳方案,制定我省普查宣傳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地普查機構制定本地的宣傳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級普查機構要把普查作為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文化建設工作進行宣傳,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分別確定相應的重點內容。普查實施階段,集中宣傳與普查有關的法律法規、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工作進展、普查先進經驗和事跡等。普查驗收匯總階段,追蹤宣傳普查數據處理進展情況,發布普查成果,報導文物事業在增強文化軟實力、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普查宣傳建立省級新聞發布制度。普查宣傳覆蓋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移動傳媒等各類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