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稅收保障條例

2022年3月30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山東省稅收保障條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稅收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2號)
《山東省稅收保障條例》已於2022年3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條例全文

2022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稅收服務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稅收服務、稅收協助、信息共享、監督保障等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財稅主管、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場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將稅收保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各級稅務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等部門和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稅收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納稅知識,提高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
第二章 稅收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促進稅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徵求稅務機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源情況,科學測算稅收收入。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電子發票的套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會計憑證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
第十一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涉稅專業服務制度建設,提高涉稅專業服務能力,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涉稅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和企業涉稅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稅信息諮詢、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最佳化辦稅方式,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推行精細化、智慧型化、個性化、便利化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收優惠政策輔導,最佳化辦理流程,保障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協助。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健全稅收違法查處體系,及時查處稅收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納稅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監督,督促納稅人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使用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和核算;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請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價格認定。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尋釁滋事、散布謠言等嚴重影響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稅務機關移送的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並且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驗與該不動產相關的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為其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三條 個人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該財產在本次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應納稅款。
人民法院在受理強制清算、破產案件後,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參加清算和破產程式。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稅收協助,應當明確具體事項、時限等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法提供稅收協助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稅信息共享工作的領導,將稅收信息化建設納入數字政府建設規劃,依託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實現跨部門涉稅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共享涉稅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由省稅務機關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和發布,其內容應當包括涉稅信息的名稱、欄位、途徑、頻次、來源單位等,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涉稅信息目錄清單的要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並對其進行校核、確認,確保信息完整、準確、有效、可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對獲取的涉稅信息加強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涉稅信息分析套用機制和稅收分析指標體系,加強涉稅信息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制度,完善稅收保障評價機制,協調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稅收保障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動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稅務機關應當支持和規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依法查處新興領域的涉稅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稅務執法監管機制,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法開展執法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事項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以及新聞媒體對稅收保障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涉稅爭議解決機制,暢通涉稅訴求收集、回響和反饋渠道,推動調解和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有機銜接,依法及時化解涉稅爭議。
第三十五條 對在稅收保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稅務機關應當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稅務、財政等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依法由稅務機關負責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其征繳保障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健全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征繳管理工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征繳效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二是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三是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涉稅專業服務能力,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涉稅服務。四是要求稅務機關最佳化辦稅方式,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推行精細化、智慧型化、個性化服務。五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收優惠政策輔導,最佳化辦理流程,保障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條例》對稅收協助和信息共享進行了規範。《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健全稅收違法查處體系,及時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對稅務機關移送的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並且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條例》明確共享涉稅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由省稅務機關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和發布。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涉稅信息目錄清單的要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確保信息完整、準確、有效、可用;對獲取的涉稅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條例》還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支持和規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依法查處新興領域的涉稅違法行為。
“《條例》將稅收管理與服務相融合,規範稅收執法,提升稅收服務。”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二是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三是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涉稅專業服務能力,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涉稅服務。四是要求稅務機關最佳化辦稅方式,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推行精細化、智慧型化、個性化服務。五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收優惠政策輔導,最佳化辦理流程,保障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針對當前山東省稅收保障工作在部門合作、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的不規範、不到位的問題,《條例》對稅收協助和信息共享進行了規範。《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健全稅收違法查處體系,及時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對稅務機關移送的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並且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條例》明確共享涉稅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由省稅務機關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和發布。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涉稅信息目錄清單的要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確保信息完整、準確、有效、可用;對獲取的涉稅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條例》還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支持和規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依法查處新興領域的涉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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