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

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 :

(2013年12月27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4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14年1月15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3月1日
內容介紹,其他章程,解讀,

內容介紹

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 :
(2013年12月27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4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2014年1月15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協助工作,提高稅收徵收效率,保障稅收收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單位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徵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協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稅收徵收協助工作的協調。
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稅務機關的稅收徵收工作提供協助。
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證監局、青島銀監局、青島保監局、青島海事局、青島海關、青島市通信管理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稅務機關的稅收徵收工作提供協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在本轄區內開展稅收徵收工作。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涉稅信息電子網路系統,實現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
第五條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該事項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
(一)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頒發、變更、註銷;
(二)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網路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許可,建築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
(三)動產、不動產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房產交易,房屋徵收補償,海域使用,礦產資源勘探、開採;
(四)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交通、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建設資金投入,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契約簽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五)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投資,技術契約認定,境內企業對外投資,產權、股權轉讓,政府採購,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
(六)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彩票代辦,旅館入住;
(七)外籍人員出入境,外籍人員就業,殘疾人就業,失業人員就業;
(八)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制定和調整,價格備案,單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醫療保險費結算;
(九)非金融企業買賣股票、金融期貨、債券,企業經營貿易,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可對外發布的對外支付外匯資料;
(十)產生涉稅信息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收工作需要,制定具體涉稅信息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涉稅信息目錄,明確涉稅信息的範圍、內容和提供的程式、方式、標準、時限,告知應當提供稅收徵收協助的部門、單位。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土地權利登記時,應當查驗有關單位、個人提交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第八條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有關動產、不動產時,應當根據其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協助;查封、扣押期間,不予辦理該動產、不動產的轉讓、抵押等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應當查驗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應當查驗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
第十條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登記手續和受理年度船舶登記信息報告時,應當查驗有關單位、個人提交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第十一條有關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商品房貸款手續時,應當查驗購房者提供的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房地產業預收款專用票據。
第十二條有關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立賬戶情況、存款賬戶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實施查詢、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在稅務機關實施稅款徵收、納稅評估、稅款核定、稅務稽查、稅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過程中,因價格不明或者有爭議向其提出價格認定請求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被執行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五條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出具的邊控對象通知書,依法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以及證明材料。

其他章程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徵收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將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依法委託有關單位代征:
(一)城市社區和農村的零散稅收;
(二)零散建築施工、房屋租賃、裝飾裝修業稅收;
(三)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稅收;
(四)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
(五)銀行借貸契約稅收;
(六)建築用砂、建築石料、粘土等資源稅稅收;
(七)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稅收。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依法實施稅收徵收工作。
對稅收徵收工作中獲得的涉稅信息以及其他資料,稅務機關不得用於稅收徵收之外的其他用途,並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稅收徵收協助義務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使用涉稅信息、資料或者未履行有關保密規定,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經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由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已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推進《條例》的有效落實,現就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1 《條例》出台的目的是什麼?
答:《條例》出台的目的旨在加強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工作,提高稅收徵收效率,保障稅收收入。主要規範了行政主體之間的信息溝通和信息真實性的認定,以便督促、實現法定納稅義務的履行。
2 為什麼要制定《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
答:這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稅收徵收協助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一般性規定(如《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但並沒有特別法律規定社會相關部門尤其是行政單位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稅源信息以及如何提供。這種制度上的不完整,為稅收征納雙方帶來了很大困難,具體表現就是稅務機關不能及時有效地掌握迫切需要的稅源信息,協助義務機關沒有履行法定協助義務的法律指引。
二是稅務機關難以及時掌握大量涉稅信息,迫切需要第三方的支持。一方面,納稅人數量巨大,涉稅經濟活動種類不斷創新,跨地區、跨行業業務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在自身職權範圍內難以獲得履行職能所必需的涉稅信息。另一方面,有關經濟職能部門往往掌握了稅務機關迫切需要的稅源信息,卻不能主動有效地協助稅務機關。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在稅務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之間建立某種協助機制,搭建溝通橋樑。
三是貫徹《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的具體要求。2010年頒行《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設專章規定了“稅收協助”內容,對政府有關部門的涉稅信息提供和協助進行了規定,但仍然較為原則,對涉稅信息的範圍、提供程式、協助職責等規定從操作上需進一步明晰、具體,有必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情況予以補充、細化。
3 《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共二十條,其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在稅收徵收協助工作中的職責。二是確立了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三是對涉稅信息協助、涉稅具體行為協助以及委託代徵稅款作了規定。四是規定了稅務機關依法使用涉稅信息的義務。五是建立了相關監督機制。
4 《條例》規定了何種稅收徵收協助體系?
答:為解決相關部門、單位配合邊界不清、配合不力現象,考慮到我市以市財源建設辦公室為主導,市國地稅局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方式,《條例》明確了地方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財政部門具體協調、政府部門(包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稅收協助體系。《條例》第三條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協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稅收徵收協助工作的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稅務機關的稅收徵收工作提供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在本轄區內開展稅收徵收工作。同時,為明確司法機關和中央、省駐青單位提供協助問題,將目前涉及的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證監局、青島銀監局、青島保監局、青島海事局、青島海關、青島市通信管理局等八個駐青相關單位,逐一列出,明確了協助關係。
5 《條例》明確了哪些協助內容和方式?
答:從以前的護稅協稅、綜合治稅到現在的財源建設,該《條例》充分吸收了我市稅務機關歷年來的實踐成果和做法。《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涉稅信息電子網路系統,實現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條例》第五條明確列舉了了,有關主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名錄,主要涵蓋了組織設立、經營(資質)許可、物權狀態、建設許可、投資權益、演出體育、人員就業、價格社保、金融外貿等九大領域信息,並附加了“產生涉稅信息的其他事項”的概括性規定。同時,考慮到涉稅信息種類的動態變化,對涉稅信息提供實行目錄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收工作需要,制定具體涉稅信息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涉稅信息目錄,明確涉稅信息的範圍、內容和提供的程式、方式、標準、時限,告知應當提供稅收徵收協助的部門、單位。
6 《條例》明確了哪些涉稅協助具體行為?
答:稅收徵收協助是提醒和督促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十分有效的手段。按照依法行政要求,“依法”是行政機關的行為界限,具體到稅收徵收協助工作,一方面,稅務機關請求協助應當依法;另一方面,負有協助職責的部門、單位對稅務機關依法提出的協助請求,也應當依法接受、處理。為此,在《條例》第七條至第十六條中,分別就國土資源房管、公安、海事、金融、住房公積金、物價、法院、邊防檢查等單位如何履行涉稅具體行為協助,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內容,既是經過稅收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又符合當前稅收征管的實際需要。
7 《條例》規定的委託代征範圍是什麼?
答:委託代徵稅款有利於稅務機關對某項稅收實行源泉控管,是一種重要的協助方式。為此,在《條例》中明確了稅務機關可以對六項零散稅收實行委託代征:一是城市社區和農村的零散稅收;二是零散建築施工、房屋租賃、裝飾裝修業稅收;三是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稅收;四是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五是銀行借貸契約稅收;六是建築用砂、建築石料、粘土等資源稅稅收。另外,附加了“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稅收”的概括性條款。
8 《條例》建立了怎樣的協助監督機制?
答:涉稅信息涉及納稅人的重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予嚴格保密。為此,《條例》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使用涉稅信息,並遵守保密的規定。同時,為加大監督力度,《條例》規定了對不依法履行稅收徵收協助義務的,由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規定。
9 《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有什麼特點?
答:頒布實施《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較好地體現了稅法的義務性和綜合性特點。
一是補位與義務性。《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明確了協助部門的職責,改變了部門職責邊界不清、配合不力等現象。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等上位法規定具體化以保證實施,也為協助部門履行法定義務提供指引。
二是原則與實用性。《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既秉承了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上位法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又根據我市稅收徵收實踐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了具體的規範,較好地體現了實用性。
三是規範與操作性。《青島市稅收徵收協助條例》規範了政府職能部門(含國家、省駐青機關)提供第三方信息的行為,條款簡單、有效管用,使之更切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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