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是山東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 實施地點:山東省
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全訂充酷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9〕9號)要求,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廳各處室、單位的科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本辦法所稱科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科技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整個過程中,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以拍照、錄像、錄音等相應方式形成音像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應堅持嚴格依法、全面客觀原則。
第四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進行下列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製作行政執法記錄:
(一)實施行政處罰等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台等方式,對現場執法檢查、收案登記、初審、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案件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對檢查當事人的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文書送達等執法活動,要結合執法工作需要採用錄像、錄音、拍照等方式記錄整個過程。
(二)實施行政許可等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台等方式,對接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決定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對作出決定前需要去現場實地核查的,要結合執法工作需要採用錄像、錄音、拍照等方式記錄整個核查過程。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行政執法過程全記錄內部工作程式,明確執法過程記錄、案卷歸檔與管理的具體職責,強化物質保障,為執法人員配備音像記錄設施設備。
已取得山東省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或者取得腿乃采殼國家科技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是實施執法過程全記錄的具體主體。
第六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對申請進行登記,並按照法定程式出具受理、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錯誤、一次性告知申請需補正全部材料等書面答覆意見。
對接到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的,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式腿祖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七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式啟動審批表,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執法程式啟動後2日內補報。程式啟動審批表應堡鍵定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承辦人意見和部門負責人意見。
第八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開展調查和行政檢查兵淚跨的應當採取以下方式通過製作執法文書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調查)當事人或者證人的,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二)實施現場檢查(勘驗)的,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三)實施抽樣取證的,製作抽樣物品清單等文字記錄;
(四)組織聽證的,製作聽證通知書(公告)、聽證筆錄等文字記錄;
(五)委託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評審)的,製作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評審)委託書;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應凶束囑備當製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七)其他依法應當製作的文字記錄。
上述文書均應當由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對科技執法部門採取現場檢查(勘驗)和抽樣取證等執辣幾拜法活動,或者執法活動中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存在不配合執法情形的,執法人員除以書面方式記錄具體情況外,有條件的還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九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需要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製作行政執法決定書,並由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經集體討論的,應記錄集體討論情況;經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制員)審核的,應製作法制審核意見書或者在內部審批件上載明審核意見。
適用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應按照規定備案。
第十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直接送達的,製作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和蓋章,並可以根據依法採取的留置送達的具體情形,以拍照、錄像、錄音等相應方式予以記錄。
(三)郵寄送達的,留存付郵憑證和回執;被郵政企業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四)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除外)的,採取電話錄音、簡訊、截屏截圖、螢幕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還應在傳真件上註明傳真時間和受送達人的傳真號碼。
(五)委託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
(六)公告送達的,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和過程,留存書面公告,並採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製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十二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和相關資料檔案保存留檔。
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60日內,應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第十三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參與複議、訴訟、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單位分管領導同意。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十四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刪改、銷毀行政執法記錄。
違反前款規定的,將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詢問(調查)當事人或者證人的,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二)實施現場檢查(勘驗)的,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三)實施抽樣取證的,製作抽樣物品清單等文字記錄;
(四)組織聽證的,製作聽證通知書(公告)、聽證筆錄等文字記錄;
(五)委託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評審)的,製作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評審)委託書;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應當製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七)其他依法應當製作的文字記錄。
上述文書均應當由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對科技執法部門採取現場檢查(勘驗)和抽樣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執法活動中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存在不配合執法情形的,執法人員除以書面方式記錄具體情況外,有條件的還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九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需要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製作行政執法決定書,並由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經集體討論的,應記錄集體討論情況;經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制員)審核的,應製作法制審核意見書或者在內部審批件上載明審核意見。
適用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應按照規定備案。
第十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直接送達的,製作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和蓋章,並可以根據依法採取的留置送達的具體情形,以拍照、錄像、錄音等相應方式予以記錄。
(三)郵寄送達的,留存付郵憑證和回執;被郵政企業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四)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除外)的,採取電話錄音、簡訊、截屏截圖、螢幕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還應在傳真件上註明傳真時間和受送達人的傳真號碼。
(五)委託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
(六)公告送達的,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和過程,留存書面公告,並採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製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十二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和相關資料檔案保存留檔。
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60日內,應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第十三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參與複議、訴訟、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單位分管領導同意。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十四條 科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刪改、銷毀行政執法記錄。
違反前款規定的,將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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