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

《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是山東省科技廳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
  • 實施地點:山東省科技廳
山東省科技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科技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9〕9號)要求,結合科技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處室、單位公示行政執法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科技廳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是指各處室、單位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結果、監督方式等信息主動向社會公示,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處室、單位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四類行政執法行為中推行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類別公示範圍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將本機構行政執法主體名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人員清單等信息通過本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並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改廢以及本處室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對上述公示信息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主動將下列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示:
(一)執法主體。公示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
(二)執法人員。公示本部門和本部門所屬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性別、執法區域、工作單位和證件編號等。
(三)執法依據。公示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四)執法許可權。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的職權範圍。
(五)執法程式。公示行政執法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六)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七)服務指南。逐項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服務視窗明示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工作單位等信息,方便民眾辦事。
(八)監督舉報。公示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信箱及受理程式。
(九)其他依法應當向社會公示的信息。
第八條 省科技廳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執法環節,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公示下列行政執法信息:
(一)主動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有執法標誌的,應當佩戴執法標誌。
(二)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依法出示並送達相關執法文書。
第九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主動將下列行政執法結果向社會公示: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措施、執行方式、執行結果、查封扣押清單等。
(四)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等。
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可以採取摘要形式或者決定書形式。採取摘要形式向社會公示的,應當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書文號、行政執法相對人名稱、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主要事實、依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第十條 各處室、單位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示:
(一)行政執法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後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以科技廳官方網站為主要公示載體,也可以通過公告、公報等檔案方式或者廣播電視、辦公場所公告欄、微信公眾號、手機APP新媒體等載體,全面、準確、及時地公示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二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將本機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與本級政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對接,實現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將行政執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因行政執法依據變更或者執法機關職能調整等原因致使行政執法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各處室、單位應當自相關內容變更之日起7日內更新公示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工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由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處室、單位明確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公示內容的收集、整理、上傳、發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按照規定向“信用山東”網站或者本級政府規定的有關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執行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嚴格履行內部審核、保密審查等規定程式。
第十六條 各處室、單位發現公示的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各處室、單位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可以申請更正。各處室、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決定依法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各處室、單位應當及時撤銷原行政執法信息,並作必要的說明。
第十八條 各處室、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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