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18日,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退役軍人發〔2023〕45號
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現將《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3年10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發揮烈士紀念設施褒揚英烈、教育後人的紅色資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建設、管理和作用發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基礎設施完備、保護狀況優良、機構制度健全、服務管理規範、功能發揮顯著的要求,加強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單位,具體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不能確定保護單位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明確管理單位進行保護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每年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安排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用於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設備更新、環境整治、展陳宣傳和祭掃紀念活動等工作,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要大力宣傳弘揚英烈事跡和精神,繼承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發揮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全民國防教育基地、黨史教育基地作用,講好黨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烈的故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凝聚強大精神力量。
第二章 分級保護
第八條 烈士紀念設施依法實行分級保護,根據其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狀況等分別確定為: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三)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四)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積極推動烈士紀念設施確定保護級別,所有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應當確定具體保護級別,規範保護管理工作。
暫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進行保護管理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進行保護管理。
第九條 現有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符合條件、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上報有關申請材料,經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等各個歷史時期在全省有重要影響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著名戰鬥和主要革命根據地鬥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為紀念為中國革命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四)規模較大、基礎設施完備、規劃建設特色明顯,具有全省知名度或較強影響力的其他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推薦申報,並上報有關推薦材料。
(二)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勘查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後,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的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情況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設區的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擬核定其保護級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在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申報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烈士紀念設施申請確定和調整保護級別原則上應當自下而上逐級晉升。
新建、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首次申請確定保護級別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直接申報省級、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五條 申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級別,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
(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情況;
(三)烈士紀念設施建設批准相關材料;
(四)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平面圖;
(五)土地使用權屬(不動產權屬)和保護範圍證明;
(六)主要紀念設施的現狀照片;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六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納入所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
第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的,其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八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建設。對於反映同一歷史人物、同一歷史事件,已建烈士紀念設施的,原則上不得重複建設。
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已故領導同志、已故著名黨史人物、已故著名黨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遷建、改擴建,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不涉及以上內容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核定其保護級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遷建、改擴建,應當按照文物保護要求,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九條 新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加強與其他紅色資源的銜接運用,與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等需求相協調,選擇交通便利、環境優美、便於瞻仰的區域,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水平。
新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功能齊全的配套設施,滿足道路通行、環境美化、紀念祭掃、日常管理等需求。
第二十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材料,包括項目名稱、建設理由、建設內容、展陳內容、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用地性質、投資估算、資金來源等內容,並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新建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同時提交申報保護級別檔案。
第二十一條 改建、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保持原有風貌風格或者與其相協調,具有歷史價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繕維護。
改建、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根據需要,完善配套設施建設,提升利用能力和水平。改建、擴建期間,應當加強對碑、亭、塔、祠、陵、墓和塑像等已建主體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烈士墓區應當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環境整潔、肅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形制統一、用料優良,確保施工建設質量。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標識牌文字應當經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內容應當包括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跡等基本信息,落款一般為安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1平方米。允許土葬的地區,安葬烈士遺體(骸)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4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應當向烈士遺屬發放烈士安葬證明書,載明烈士姓名、安葬時間和安葬地點等。
第二十五條 烈士犧牲後無法搜尋到遺體(骸)、無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省外的,可在烈士犧牲地、生前戶籍所在地或者遺屬戶籍所在地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英名牆,紀念相關戰役(戰爭)烈士陵園英名牆等設施鐫刻烈士姓名予以紀念,但不得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建造衣冠冢或者空墓。
第四章 管理維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現狀,逐一核實、建檔造冊,實現包括零散烈士墓在內的烈士紀念設施一處一檔,烈士紀念設施、實物圖片、環境圖片、地圖定位和管護單位準確對應,精確掌握烈士紀念設施狀況和變化,實現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規劃建設網上烈士紀念設施,推進烈士紀念設施提質改造實地建設與“雲開發”同步延伸,深化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虛擬現實(VR)等信息技術手段在烈士紀念設施管理維護、烈士祭掃等工作中的套用,逐步構建實時監控、遠程調度、全景展現、安防一體管理體系,提高烈士紀念設施管理效能。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建立、完善烈士紀念設施資料庫、保護名錄和電子地圖,依法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烈士紀念設施的名稱、級別、地理坐標、保護範圍、產權歸屬、保護責任單位(責任人)、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名稱應當嚴格按照核定保護級別時確定名稱規範表述。
省級(含)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確需更名的,應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管理單位向同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確需更名的,應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管理單位向同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提出申請,經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
第三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懸掛、使用保護標誌及標識牌。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制定的技術規範統一製作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及標識牌。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及標識牌的懸掛、使用和服務管理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誌及標識牌的懸掛、使用進行指導督促和管理監督。
第三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中文物和歷史建築物的保護管理。
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依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按照文物保護標準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對可移動文物,應當設立專門庫房,分級建檔,妥善保管。
遷建烈士紀念設施時,對可以遷移的有歷史價值的紀念設施,應當同步予以保護性遷移。
第三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或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範圍,是指對烈士紀念設施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範圍,應綜合考慮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模、內容、保護級別及周圍環境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烈士紀念設施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烈士紀念設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相對獨立性,確保開展祭掃紀念活動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活動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堅持“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推動包括零散烈士墓在內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集中遷移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並徵得烈士遺屬同意,將零散烈士墓就近遷入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烈士遺屬範圍包括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暫時不具備遷移保護條件的,應當明確保護管理力量和責任。
第三十五條 缺乏專門機構負責管護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要統籌縣鄉村三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等力量,將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列入基層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工作職責範疇,開展日常巡查、管理維護、祭掃服務和烈屬幫扶慰問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開展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遺物保存、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挖掘研究英烈事跡和精神。
陳列和布展應當布局合理、主題鮮明、史料翔實,形式和內容統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突出地方特色,避免同質化傾向。陳列和布展的實物資料應當建立電子檔案。
第三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最佳化陳列和布展,在保持基本陳列布展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展示烈士事跡與精神的最新研究成果,經審批可每5年進行一次局部改陳布展,每10年進行一次全面改陳布展。
烈士紀念設施改陳布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基本陳列改陳布展大綱和版式稿經核定其保護級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審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解說詞研究審查制度,切實把好政治關、史實關,增強講解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第三十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被公布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物、歷史建築的,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落實英雄烈士保護部門協調聯動制度,推動形成管理保護工作合力。
第五章 規範服務
第四十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緬懷、悼念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
第四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開展清明節等重要時間節點祭掃、烈士紀念日公祭和其他紀念活動,維護活動秩序,提高服務水平。
支持學校定期組織青少年學生到烈士紀念設施開展社會實踐活動、主題日活動以及入黨、入團、入隊儀式。
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新入職人員在烈士紀念設施舉行宣誓儀式和紀念活動。
第四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健全烈士祭掃制度和祭掃禮儀規範,創新服務方式,做好保障工作,推行文明綠色生態祭掃。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接待異地祭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妥善安排祭掃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自行前往異地祭掃的烈士親屬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十三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確保烈士紀念設施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整體環境清潔優美,保持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第四十四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拓展宣傳教育功能,擴大社會影響力。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網路平台建設,開展網路宣傳教育,提供網上祭掃、烈士紀念設施網上展示、英烈精神網上宣傳,宣傳英烈事跡和英烈精神,生動傳播紅色文化。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五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保護職責:
(一)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二)對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保養、維護、修復和修繕;
(三)落實防火、防盜、防範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
(四)維護紀念、瞻仰、悼念烈士等活動的安全和秩序;
(五)妥善保管、保護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將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考評內容。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4年對全省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一次排查,建立排查檔案。對保護不力、管理不善、作用發揮不充分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管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科學合理設定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配備專職英烈講解員。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培育英烈講解員和研究館員隊伍,探索採取專兼結合、志願服務等形式,吸納教師、機關幹部、退役軍人、離退休幹部和青少年學生等參加英烈講解志願活動、英烈事跡和精神研究。
第四十八條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等方式,參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部門指導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妥善保管捐贈的革命文物、烈士遺物等物品,建立健全捐贈檔案,對捐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力量。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可以設立志願服務站點,招募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鼓勵退役軍人、烈士親屬和青年學生等到烈士紀念設施參與設施保護、文明引導和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監督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嚴禁擠占挪用和截留,確保專款專用和使用成效。
第五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違反烈士紀念設施建設、保護、管理等有關規定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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