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產測繪規範》是一份規範山東省房產測繪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00節選:
8 房產面積測算
8 .1 一般規定
8 .1.1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
面積測算系指水平面積測算。分為房屋面積和用地面積測算兩類,其中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產權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
8.1.2房屋的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系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築。
8.1.3房屋的使用面積
房屋的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水平投影計算。
8.1.4房屋的產權面積
房屋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8.1.5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共有建設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8.1.6面積測算的要求
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後結果。
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捲尺或其它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取至0.01m.
8.2房屋建築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
8 .2.1 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範圍
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2.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3.穿過房屋的通 道,房屋內的門 廳、大 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 廊部分,層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樓 梯 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5.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 .20m 以上的樓梯間、
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6.挑 樓、全封閉的陽 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 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 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1.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 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玻璃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3.屬永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4.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 .20m 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5.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8 .2 .2 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範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 廊、檐 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築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8 .2 .3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①層高小於2 .20m 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 .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②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③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④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⑤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⑦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⑧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⑨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乾、支線。
⑩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