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強和規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29號檔案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5〕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16〕20號)有關規定,加強和規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小微企業、農業種養殖大戶和農村各類生產經營性合作組織以及城鄉創業者在申請流動性貸款時,向保險公司投保,銀行以保單作為擔保方式向投保人發放貸款,當貸款人未按契約約定履行還貸義務並在等待期結束後,由保險公司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業務。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用於對全省各市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進行保費補貼和超賠風險補償的資金。
第三條 鼓勵各大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申請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金應在20億元以上,並須向省金融辦提交參與試點申請,省金融辦匯總後,會同省財政廳、山東保監局共同評審確定。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專項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實施保費補貼。對於小微企業、農業種養殖大戶和農村各類生產經營性合作組織以及城鄉創業者向保險公司申請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保費,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照保費總額50%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六條 實施超賠風險補償。對於保險公司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年度內發生的賠償總額超過保費收入150%的部分,按照50%的標準給予風險補償。
第七條 上述所需資金省財政承擔70%,市縣承擔30%。其中,對於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省財政承擔90%。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審定下達,以及對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補貼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審核、撥付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補貼資金採取預撥方式,各市財政局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補貼資金決算和本年度預算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市決算情況確認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及結轉金額,並預撥當年補貼資金。
第十條 納入試點範圍的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開展情況,以市為單位申報補貼資金,由各保險經辦機構市級分公司統一向市金融辦提出資金申請,經市金融辦審核並簽章確認後,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核定後撥付補貼資金。各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將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貼資金申請檔案(正式公文);
(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三)相關業務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確保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省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年度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出具績效評價報告,並以此作為今後政策調整的依據。
第十四條 各保險經辦機構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嚴禁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對於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將追回資金,取消其獲得補貼資金的資格,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市財政部門和市金融辦要做好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審核、檢查職責,導致騙取、挪用補貼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金〔2015〕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