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微企業發展考核辦法

小微企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力,是考量一個地區經濟活力、推動轉方式調結構、促進社會就業和民富程度的重要標誌。為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2〕14號檔案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2〕2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省級考核事項的意見》(魯廳字〔2014〕5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小微企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力,是考量一個地區經濟活力、推動轉方式調結構、促進社會就業和民富程度的重要標誌。為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2〕14號檔案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2〕2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省級考核事項的意見》(魯廳字〔2014〕5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小微企業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一)萬人擁有中小微企業戶數、從業人數及增長率。
(二)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稅金占本市規模以上全部工業比重及增長率。
(三)萬戶中小微企業擁有市級及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數及增長率,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年度服務中小微企業戶數及增長率。
(四)萬戶中小微企業擁有省級及以上企業科技創新中心數及增長率。
(五)萬戶中小微企業擁有省級“專、精、特、新”企業數及增長率
(六)萬戶中小微企業擁有授權專利數及增長率。
(七)萬戶中小微企業擁有省級及以上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數及增長率。
(八)年末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占全部企業貸款餘額比重及增長率。
(九)年度市縣級政府財政資金在融資性擔保機構中的出資額占註冊資金總額比重及增長率。
(十)年度市縣級政府財政資金用於支持縣級以上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總額及增長率。
二、考核辦法
(一)考核方式。考核分年度進行,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採取年度考核與過程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注重對小微企業發展考核的過程最佳化和監管。年度小微企業發展考核指標由省有關部門和各市提供。
(二)平時考核。注重收集省有關部門和各市統計數據,及時了解各地工作推進情況,對考核指標實行半年調度,對工作進展滯後、效率不高的進行督促整改,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工作即時改進、持續提升。
(三)自查自評。全年工作結束後,各市根據考核辦法要求,對年度工作任務目標、創業創新、質量效益和發展環境改善情況進行全面自查自評,並形成報告,於每年2月底前上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中小企業局)。
(四)現場抽查。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自查自評報告,選擇部分市,採取聽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現場抽查評估。
三、考核結果套用
按照獎優、治庸、罰劣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發展考核獎懲機制,充分發揮績效管理的導向和激勵作用。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小微企業發展年度考核結果進行通報,督促各市認真分析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對年終考核排名前列的市,省級和爭取中央支持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重點傾斜。
四、組織實施
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中小企業局)負責會同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山東調查總隊、省工商局、省金融辦、省知識產權局、人行濟南分行等有關部門組成考核小組,具體組織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發展考核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確保考核結果真實有效。各市和省有關部門如實、及時提供考核指標規定的各項數據,保證數據來源準確可靠。各市對各縣(市、區)小微企業發展情況的考核可參照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根據小微企業發展實際,可適時對考核指標體系作進一步調整完善。施行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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