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8日
- 有效時間:2017年8月7日
- 發文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辦法正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企〔2015〕35號
魯財企〔2015〕35號
各市財政局、地稅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國稅局,山東省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省屬融資擔保機構:
為加快建立政府、銀行、擔保共同合作的代償風險分擔機制,切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7月28日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7月28日
辦法正文
山東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抗風險能力,有效化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金融風險,促進我省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財政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魯政發〔2015〕1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信用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5〕57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生產經營,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經省級稅務部門確認依法納稅,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域徵信服務平台目錄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代償補償資金)是指由省財政設立,專項用於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擔保發生的代償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包括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和資金運營收益等。
第四條 代償補償資金賬戶開設在山東省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由其負責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的管理和運營。具體包括:項目確認、受理和審核,選擇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定,撥付代償補償款項,收繳項目追償回款,以及其他日常性資金運營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託管機構負責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定。選擇合作銀行的基本條件: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服務效率高,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的小微企業貸款產品。
第二章 補償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申請代償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在山東省境內註冊,主要面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同時還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能夠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業務信息,成立時間2年以上。
(二)按規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風險準備金。
(三)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及以上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
(四)當年新增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額達到淨資產的1倍以上,且累計代償率低於4%。
(五)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第七條 申請代償補償的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2015年7月1日之後開展的新增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且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要求。
(二)單戶企業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擔保費率不高於2%。
(四)被擔保企業與擔保機構之間沒有資產關聯關係。
第三章 補償程式
第八條 擔保機構申請代償損失補償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償損失補償申請書。
(二)擔保協定、擔保主契約及履行憑證。
(三)銀行代償通知書及擔保機構代償憑證複印件。
(四)代償債務追償措施和結果說明資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代償損失補償申請受理程式
(一)申請代償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向託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二)託管機構按照規定對申請補償資金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提交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複審。
(三)對審核通過的代償補償項目,託管機構在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核准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相關擔保機構,並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四章 代償補償資金管理
第十條 代償補償資金管理原則
代償補償資金按照“扶小微、廣覆蓋、分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建立政府、擔保、銀行共同合作的代償補償風險分擔機制。
第十一條 代償風險分擔比例
當合作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擔保貸款業務發生代償時,由託管機構、合作銀行、擔保機構、代償補償資金分別按照25%、20%、40%、15%的比例共同承擔代償責任。該代償業務的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後,應按照代償分擔比例及時返還各方。
第十二條 託管機構不得將代償補償資金用於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閒置資金可用於購買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其他規定的用途,所得收益用於補充代償補償資金。
第十三條 補償資金業務要求
(一)對合作銀行與擔保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放大倍數,以及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不上浮或上浮低於20%(含)的,託管機構應予以優先合作。
(二)託管機構應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到2016年底和2017年底,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範圍的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應分別達到代償補償資金的5倍和8倍以上。
(三)託管機構應積極會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對發生代償的資金本息進行追償。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費用後,應及時將享有的追償收入按規定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專戶。
(四)對代償補償項目因借款企業破產清算,或對借款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後的代償淨損失部分,經合作擔保機構確認、託管機構審核,並經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後,予以核銷。託管機構應通過管理系統將核銷情況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提取
託管機構可按年度提取委託管理費,提取比例不超過當年託管資金本金的0.5%,用於彌補代償補償資金運營管理的業務經費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要加強對代償補償資金的監管,並對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評估。
第十六條 獲得代償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做好賬務處理,妥善保存相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七條 對違反代償補償資金管理使用規定,騙取、套取資金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