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推動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促進山東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健康可持續發展,引導省內融資擔保機構更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等市場主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主要用於對省投融資擔保集團開展再擔保業務發生的代償進行補償。
第三條 風險補償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監管、專款專用、公開透明、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原擔保機構,是指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建立再擔保業務合作關係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原擔保業務,是指原擔保機構直接為債務人的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依約承擔代為清償義務的融資擔保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代償率,其計算公式為:代償率=當年累計發生代償的原擔保項目未清償金額(即貸款金額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當年向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累計備案的原擔保業務融資金額,不同於融資擔保行業監管部門確定的“代償率”指標統計口徑。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七條 風險補償金每年由省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具體規模根據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再擔保業務規模、代償率以及風險補償金結餘等相關因素測算確定。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應於每年9月底前將下年度風險補償金預算申請報告報省財政廳。
第八條 風險補償金委託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管理,實行年初預撥、年終結算。省投融資擔保集團設立風險補償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獨立核算,風險補償金的利息收益自動滾入風險補償金賬戶。
第九條 風險補償金間歇資金不得用於開展高風險投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應在確保資金安全和履行代償補償責任的前提下,進行銀行存款等保本保息運作。
第三章 代償補償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申請代償補償的原擔保業務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聚焦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等市場主體,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戰略;以一個自然年度為單位,納入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再擔保範圍的擔保業務,小微企業、農戶(含新型農業主體)融資擔保金額不低於80%,其中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於50%;
(二)原擔保對象為企業法人的,應在山東省境內登記註冊;
(三)原擔保費率原則上不高於2%/年,或符合當地政府及監管部門的規定;
(四)本辦法印發之日(不含)後的新增業務,銀行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20%;
(五)已納入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再擔保範圍。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的,風險補償金不予代償補償: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代償補償條件的;
(二)發現擔保項目代償系原擔保機構違規操作,未盡到應有的風險識別、控制責任所致,或者存在人為操作風險、道德風險,惡意套取代償補償資金的;
(三)發現銀行等債權人存在惡意轉嫁風險、違法違規發放貸款、通過額外收取保證金、延遲放款、扣存貸款等方式變相轉嫁風險等行為的。
第十二條 補償比例。對符合本辦法補償條件的業務,代償率在8%以內的部分,風險補償金按照代償率對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實行分檔補償。其中,對於代償率小於1%(含1%,下同)的部分,風險補償金按照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再擔保代償額(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的業務,按照扣減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補償後的淨代償額計算,下同)的100%對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給予補償;對於1%~3%的部分,按照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再擔保代償額的80%補償;對於3%~5%的部分,按照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再擔保代償額的60%補償;對於5%~8%的部分,按照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再擔保代償額的50%補償。超出8%的部分不予補償。當原擔保機構代償率超過5%時,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應暫停與其開展再擔保業務,待其完成內部整頓、完善風險控制措施後再行恢復業務。
第四章 代償補償程式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原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時,由原擔保機構先行向銀行履行代償責任後,按季度向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申請代償補償資金,並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代償補償申請表,借款人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資質證明材料,借款契約、保證契約等相關法律檔案,保費收取憑證、再擔保費繳納憑證,銀行等債權人代償通知及代償憑證,銀行等債權人解除擔保責任的函,貸款本息結算清單等。
第十四條 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按程式對原擔保機構的代償補償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約定比例(含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部分)對原擔保機構進行代償。其中,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條件的,由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申請分險。原擔保機構提交的代償補償申請材料應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分別於每年7月、次年1月月初10日內向省財政廳提交再擔保代償補償申請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申請代償補償項目情況、申請代償補償資金金額、再擔保業務規模及代償率情況、項目追償情況、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補償情況等。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對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的代償補償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後,向省投融資擔保集團下達代償補償資金撥付通知。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據此將代償補償資金從資金專用賬戶劃轉至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接收賬戶。風險補償金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所需代償補償資金時,最晚於下一年度由省財政預算安排補足。
第十七條 對於代償補償項目,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應積極督促和幫助原擔保機構、合作銀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償。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後,應及時按比例繳回至風險補償金專戶。對於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的業務應同時按比例返還國家融資擔保基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上一年度風險補償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報告,必要時省財政廳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風險補償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應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妥善保存相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條 省投融資擔保集團及其合作擔保機構應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收回已撥付的代償補償資金以外,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運營管理中出現問題,省投融資擔保集團應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視情況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投融資擔保集團要通過準入授信、動態管理、稽核審查、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措施,加強對合作擔保機構的業務監督和工作指導,引導其規範經營、合規運作,有效提高全體系的風險防控能力,引領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為合作擔保機構的再擔保業務提供的再擔保,代償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