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做好我省教育對外開放工作,不斷最佳化營商發展環境和滿足外籍人員子女在山東省接受教育的需要而制定;由山東省教育廳於2019年4月26日制定印發,共七章三十一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19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魯教外發〔2019〕1號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有效期限:2024年5月31日
《山東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做好我省教育對外開放工作,不斷最佳化營商發展環境和滿足外籍人員子女在山東省接受教育的需要而制定;由山東省教育廳於2019年4月26日制定印發,共七章三十一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山東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做好我省教育對外開放工作,不斷最佳化營商發展環境和滿足外籍人員子女在山東省接受教育的需要而制定;由山東省教育廳於2019年4月26日制定印發,共七章三十一條,自2019年6月1日...
《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是針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而制定的辦法,旨在完善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頒布目的 為給外籍人員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促進我國的對外開放,特制定關於...
第三十六條 港澳台學生和外籍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是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相關檔案,旨在完善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辦理時限 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濟南市中國小學校名稱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本市中國小學校名稱管理,提高規範化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國小學校名稱管理,提高規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
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就讀學校需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行素質教育,高質量、高水平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教育現代化,深化教育改革,增強規範意識,加強學校管理,規範學籍管理,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山東省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結合環翠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管理體制 1.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國中及區直國小(...
第二十一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的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一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學生的招收、培養和管理,以及中國境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生、培養和管理,按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
第二十四條 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就讀的民辦幼稚園,向外籍人員子女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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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年多的施行,《暫行辦法》對規範我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定和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現根據相關部門的意見,我廳對《暫行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凡不經市教育局審批、私自接收外籍學生在我市就讀,以致影響學生就學或升學者,責任由接收學校自負。第十九條 國中、國小一般不得接收外地學生到我市借讀。來我市投資或工作的人員子女及流動人員的子女等確需到我市借讀的,由學生家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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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是浙江省教育廳實施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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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境外的組織、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由國務院另行制定辦法,不適用本《條例》。在國務院頒布有關辦法之前,按照國家教委《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和《中外合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