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

《陝西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是陝西省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陝西省
為適應我省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改善發展環境、滿足外籍人員子女在我省接受境外教育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我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教育部《關於做好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關工作意見》(教外辦學〔2015〕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明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管理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828號)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由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開辦,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就學而設立。
第二條 學校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以下學校教育為限。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全國”“中華”“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前應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稱,同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的後綴使用。
第三條 學校主要招收對象為在陝西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隨行子女(外籍),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學校可適當招收在省內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子女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外籍)和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外籍或綠卡)。
第四條 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屬於公益性事業,需遵循按需設立、從嚴審批、規範辦學、依法管理的方針。學校不得設立分校或教學點。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條件應不低於所在地同級同類普通學校的辦學標準。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申請開辦學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相應規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
(二)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
(三)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七條 以組織機構申請設立的學校,該組織機構應當為經中國有關政府部門批准,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資機構或組織。該組織機構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記錄。
以個人申請設立的學校,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能力,無國內外犯罪記錄,有從事教育教學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經歷,應當持有陝西省內辦理的外國人居留許可及在陝西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
第八條 學校的申辦者需憑齊全的申報材料向學校擬設地的市(區)教育局提出申請。市(區)教育局經過考察和審核材料後,對符合要求的報省教育廳審批。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省教育廳批准設立的,頒發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的辦學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學校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辦學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開辦學校的申請書(包括辦學宗旨、招生規劃、招生區域、辦學規模等)。
(二)開辦學校的可行性報告(包括學校擬辦學所在區域生源情況和辦學必要性分析)。
(三)學校章程,章程的內容應明確以下內容:
1. 學校的名稱、地址。
2. 學校的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範圍與招生對象等。
3. 學校申辦者的權利和義務,出資方式,出資額、來源和性質等。
4.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決策機構(應由5人以上組成)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主要職責等;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決策機構成員的條件及任期,產生辦法;組織機構、決策機構決議生效規則、許可權以及因決策失誤導致損失,決策機構(成員)的責任,決策機構出現非正常情況的處理辦法。
5.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範圍。
6. 校長的產生與罷免程式、職權與責任、任期等。
7. 學校主要的內部機構設定及其產生辦法、職能、工作制度。
8. 財務管理制度,收支原則及各類人員的工作福利開支占日常辦學費用的比例。
9. 教師聘任和工作人員用工制度。
10. 申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11. 章程修改程式。
12. 學校變更程式與資產處理。
13. 學校終止辦學的事由,解散與清算辦法。
14. 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四)申請人證明檔案:
1. 組織機構申請者需提供組織機構獨立法人資格證。
2. 個人申辦者需提供:申辦者持有的陝西省內辦理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所屬國公證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辦者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聘用證明(說明具體從事工作,擔任職務及聘用期限);曾從事教育教學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說明具體從事工作,擔任職務及工作起止日期);個人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契約。
(五)擬任學校董事長、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和財會人員基本情況及簡歷,身份證明、學歷、職稱、資格證明等檔案。
(六)擬建學校的設施、校舍、場地、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檔案:
1. 辦學場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證明(含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編及聯繫電話)及其國有土地使用許可證和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
2. 辦學場所為申辦者自有的,需提交房地產權證明。辦學場所為租賃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不低於10年;如原用途不是辦學用途的,應當適合改作辦學場所,場所周圍的安全、環保、衛生等應當符合要求,應提供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檔案。
3. 新建辦學場所,應出具辦學所在地國土、規劃等部門關於用地和建議規劃審批意見。向市(區)教育局提出籌建學校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市(區)教育局報省教育廳審批。籌建期間不得招生。
4. 申辦者在申請設立學校中如利用了國有資產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資產額,說明使用的期限和補償的有關辦法,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5. 資金、資信證明,說明辦學的總投入、出資數額、辦學經費來源、資產產權關係及提供銀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證明、會計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報告(含賬戶存款、實物評估作價、除土地使用權外的無形資產投資額)。
6. 屬捐贈性質的物品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七)學校規模、教育教學和師資等情況說明(包括學校建設規模、計畫招生人數、學制年限、教育教學模式、課程設定、師資來源)。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上述所有申請材料需一式四套,市(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存檔一套,其他三套報送省教育廳。
第三章 學校管理
第十條 學校經省教育廳批准設立並實行屬地管理。學校所在地市(區)教育局負責對所轄地域內的學校進行日常管理,每年要對本地區所屬學校進行一次年檢,並為轄區所屬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提供支持和幫助。學校每年應將教職員工及學生名冊、教材等報送所在地市(區)教育局備案,並接受所在地市(區)教育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學校自籌辦學經費。不得從事工商活動或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明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管理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828號)自主制訂收費項目和標準,須報有關部門備案後,及時向社會公示。學校應按學年或者學期以人民幣計收費,並依法出具發票,不得跨學年或者學期預收。
第十三條 加強學校財務與資產管理。學校應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內控制度建設,依法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學校應依法設定會計賬簿,辦理稅務登記,開設和使用外匯賬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將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年審報告等重大財務事項及時報送所在地市(區)教育局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的課程設定、教學計畫、教材和教學內容,由學校自行確定。但其中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十五條 鼓勵開設中國語言和中國文化等方面的課程,開展有助於學生了解中國歷史文化的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聘任教師和管理人員。學校聘任的外籍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國人在華工作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學校聘用駐華使領館人員及其配偶,需經外交部批准。
第十七條 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和學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得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進口教學設備和辦公用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建設用地依照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學校校舍、場地不得用於進行與其職能不相符合的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要指定專人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設施及設備安全、校車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設。學校應在市(區)教育局的指導下,與當地公安部門密切合作,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師生安全,同時,要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學校(法人)登記、年度註冊審核備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設立5人以上的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對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董事會或理事會應包括當任校長和教師代表及申辦者或委派的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重大決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有關事項的變更申請,應同時提交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字同意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校長的聘用和解聘應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做出決定,由學校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申辦者的變更,應與接任者簽訂變更協定,明確交接後履行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同時,申辦者應組織財務清算,清算情況應經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接任者應當符合開辦學校的條件,具有舉辦學校的能力,要與原申辦者簽署協定,明確接任後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接任者應向所在地市(區)教育局提交書面申請,市(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二十五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的變更應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決定後由學校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由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由學校向所在地市(區)教育局遞交申請書,並提供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居留證明和簡歷等材料。市(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名稱、層次的變更應經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由學校向所在地市(區)教育局提出申請,說明變更事由。變更學校名稱(同申請條件)。變更辦學層次,需提供可行性報告、課程、教材選擇、師資和辦學設定情況。市(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地址變更,經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後,由學校向所在地市(區)教育局提交變更申請,說明變更事由,提供新辦學場所場地設施及辦學條件的證明檔案。由市(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終止辦學,提交終止辦學申請書、董事會或理事會終止辦學會議紀要、財務清算相關材料、學校財產清償和處置情況材料,要妥善安置學生和教職員工。由學校向所在地市(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市(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批准後,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教育局責令學校限期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報省教育廳,責令限期停辦。
(一)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學校並招收學生的;
(二)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三) 招收境內中國公民子女的;
(四) 超越批准的辦學層次和類別開展辦學活動的;
(五) 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辦學許可證的;
(六) 辦學資源(包括資金、生源和師資)嚴重不足,無法正常運行的;
(七) 從事工商業活動及其他營利性活動的;
(八) 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騙取錢財的;
(九) 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 從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活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駐中國外交機構開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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