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是山東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是山東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本)》是山東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1999年1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修正) 頒布時間 2004年11月25日 實施時間 2004年11月25日 頒布單位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03年7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土地權屬及登記】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記規則(1995年12月28日修正)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部分)(試行)(1992年1月3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收取土地登記費辦法(1993年2月1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本)》是一部部門規章。檔案全文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本)(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 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 2008年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公布 自2009年...
2004年6月30日 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徐州市採煤塌陷地復墾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刪除第十五條。二、刪除第二十條。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採煤塌陷地復墾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2004年06月26日 實施時間 2004年07月01日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制定 1995年4月14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
耕地開墾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供耕地補償責任承擔者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進行開墾。土地後備資源匱乏的設區的市、縣,在本轄區開墾的耕地不足以補充建設占用耕地數量的,在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
《黑龍江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附:黑龍江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2006年修正本) 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二十一)將《黑龍江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處理土地權屬...
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二十四條 耕地保護費由審批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繳,交同級財政作為預算外資金,納入農業發展基金統一管理,專項用於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和耕地改造。 耕地保護費,按省10%,市(設區的市)20%、縣(市、區)70%的比例分級管理,由財政部門逐級解交。用於土...
採礦權人在開採過程中投入資金分期進行治理,經地礦、環保、土地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可將保證金分期返還採礦權人。保證金的繳納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第十條 採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縣級以上地礦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所規定的許可權在依法劃定的...
1999年1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按照滿足實際需求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統籌用於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等工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對歷史遺留的已被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恢復,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
2001年8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1年8月18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