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方案

山東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 分離移交工作方案一般指本詞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解決省屬企業辦社會職能和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35號)等檔案精神,切實做好我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及物業管理(以下統稱“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26日
  • 發布文號:魯政辦發〔2016〕76號 
基本原則,工作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

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屬地操作、專業運營。各市政府研究確定本地“三供一業”相關設備設施維修改造標準、維修改造費用測算、人員接收安置等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政策標準。通過維修改造,達到當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三)堅持多方籌資、共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共同分擔成本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承擔必要成本,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加強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分離移交創造良好環境。

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2016年在我省啟動國有企業(含中央駐魯企業、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到2017年年底,實現分離移交任務完成過半;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分離移交任務。2019年起,國有企業不再以任何方式為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承擔相關費用。

主要任務

(一)大力推進省屬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
1.移交內容。將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職能及相關設備設施移交專業化企業或機構。“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時,原則上先完成移交、再維修改造,並以維修為主、改造為輔。企業所在地政府負責協調落實接收單位,也可成立相應專業企業組織接收或政府接收後委託專業企業或機構經營。支持實力強、信譽好的國有專業企業跨地區接收移交企業的“三供一業”職能。已經進行過房改的職工家屬區可在當地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大會市場化選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實行業主自我管理。接收單位確定後,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督促指導接收單位與移交企業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分離移交協定。分離移交協定應明確移交和接收單位、移交範圍、人員接收安置、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維修改造相關事項、費用計算標準及成本分擔、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具體內容。移交接收雙方根據分離移交協定,對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當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並由接收單位負責水、電、氣、暖供應保障及物業管理等工作。企業集團公司要將簽訂的分離移交協定報省國資委、省財政廳備案。
2.成本費用。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的費用包括相關設施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可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設備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
分離移交涉及的維修改造標準、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市級以上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規定。
3.資產處置。接收單位為國有企業或政府機構的,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規定,對分離移交涉及的資產實行無償劃轉,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備案。
移交企業要做好移交資產清查、財務清理、產權變更及登記等工作,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財企〔2005〕62號檔案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
分離移交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造成的影響,應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鑑證意見,報省國資委備案。
4.人員安置。移交涉及的從業人員,原則上按照“三供一業”各項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標準,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員數量。接收單位要優先接收現有人員,切實保障接收人員的合法權益,其他無法接收的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移交企業要與接收單位做好工作銜接,深入細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企業正常運轉和職工隊伍穩定。
5.實施步驟。2017年1月底前。企業所在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推進方案和實施計畫,明確“三供一業”維修改造和費用測算標準等相關政策。企業集團公司研究制定本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總體方案。2017年4月底前。企業集團公司、企業所在地政府共同組織、指導、督促移交企業與接收單位加強對接,合力推進,統籌做好資料收集、項目確認、現場勘查、改造規劃、費用測算、進度安排等方面具體工作。條件成熟的,由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正式簽訂分離移交協定,確認移交,並啟動維修改造等相關工作。2017年年底前。移交企業全部與接收單位簽訂分離移交協定,並完成過半數分離移交任務。2018年年底前。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繼續落實分離移交協定,基本完成“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積極支持駐魯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按照國辦發〔2016〕45號檔案精神,參照本方案規定,全面推進駐魯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三)切實推進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各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方案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統籌推進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和有關企業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牽頭負責督促指導全省開展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市做好“三供一業”相關業務接收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有關企業做好分離移交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有關企業要成立主要領導牽頭的工作機構,加強組織推動。
(二)落實主體責任。企業是“三供一業”移交主體,要明確任務,倒排進度,責任到人,全力推進。企業所在地政府要立足大局,加強協調,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做好“三供一業”接收、改造和保障服務工作。
(三)保障資金來源。“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其中,中央駐魯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1998年1月1日以後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補助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31號)規定執行;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各市、縣(市、區)政府明確解決辦法。因“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產生較大影響的,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予以調整。
(四)強化督導檢查。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督導檢查,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加快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各市政府要加強對有關職能部門和接收單位的督促指導,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要及時掌握本地“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及有關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報省國資委和省財政廳。省政府將適時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市進行重點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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