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19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批准許可權和手續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1年09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9月19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1981年9月19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1年9月19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批准許可權和手續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09.19 實施時間 1981.09.19 為了進一步做好行政...
《行政機關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是2012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發布的規定。檔案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7號 《行政機關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已經...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暫行規定條例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保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全面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195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88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家行政...
山東省政府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率,轉變政府職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法規。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省...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山東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行為應遵守本規定。檔案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 《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已經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複議、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等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省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
《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在2005.03.23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經2005年2月28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
(一)在職在編且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二)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通過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平台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審核。行政...
山東省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設定、實施行政許可和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
為了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高度負責、積極和高效率地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多作貢獻,現根據1957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地區行政公署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指示。(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