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是1945年山東軍區公布施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
- 發布單位:山東軍區
《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是1945年山東軍區公布施行的條例。
《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是1945年山東軍區公布施行的條例。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1945年8月山東軍區公布施行。軍事管理期間,為審判戰爭罪犯及漢奸案件,鎮壓反動活動,在山東軍區司令部,膠東、渤海、魯中、濱海...
通常情況下,軍事法庭的組織形式是軍事審判庭,由軍事審判機關在審理某一刑事案件時依法成立。包括獨任制的審判庭和合議制的審判庭。有時,為審理特種案件成立特別軍事法庭。1945年,山東軍區發布的《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規定,為審判戰爭罪犯及漢奸案件,特于軍事管理期間在山東軍區司令部,膠東、渤海、魯中、...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工農紅軍中設立的軍法機構,是中國軍事審判機構的最早形式。1931年9月1日,頒布《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1932年2月1日,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設立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戰爭時期,軍事裁判所改為軍法處。1939年頒布《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
主要表現為軍事法制調整的社會關係具有軍事性,即受到軍事法制調整的社會關係是軍事法律關係。軍事法律關係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軍事關係,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軍事關係,軍政軍民之間的軍事關係,在戰爭狀態、緊急狀態等非常時期的軍事關係,涉外方面的軍事關係等。具體表現為:①法律關係主體的軍事性。任何人或者組織,...
《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是1945年山東軍區公布施行的條例。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1945年8月山東軍區公布施行。軍事管理期間,為審判戰爭罪犯及漢奸案件,鎮壓反動活動,在山東軍區司令部,膠東、渤海、魯中、濱海、魯南軍區司令部及各城市衛戌司令部內設軍事法庭。各軍事法庭設主席1人,檢查員1人,司法員2...
關於司法機關的法令 根據蘇維埃組織法和《裁判部暫行組織法及裁判條例》的規定,中央設立最高法院(臨時最高法庭),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地方設立省、縣、區裁判部,負責審理一切民事刑事案件。1932年 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在紅軍中設立初級和高級軍事裁判所。1932年 8月司法人民委員...
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綱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1934)閩西蘇維埃政府布告(第十二號)——裁判條例(1930)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1931)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組織與政治保衛局的關係及其區別(1931)福建省蘇維埃政府訓令(裁字第二號)——關於處理犯人的...
④蘇聯最高法院是蘇聯最高審判機關,依法監督蘇聯和加盟共和國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擁有立法動議權。蘇聯最高法院的民事、刑事、軍事審判庭審理依法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和按抗訴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或抗訴案件,並解決各加盟共和國法院之間有關管轄的爭議。武裝力量軍事法庭是專門法院。蘇聯最高仲裁法院是根據...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和終審機關,舊址位於江西瑞金沙洲壩村。成立於1934年2月17日。對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負責。簡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委任之。董必武任最高法院首任院長。最高法院內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軍事法庭等...
秘密社團及藉助軍事性組織直接或間接追求政治目的的社團,一律予以禁止。(社團必須向當局登記,未進行登記的社團原則上為秘密社團)第十九條所有人均有權以任何形式——個人的或團體的——自由信奉其宗教,自由進行宗教宣傳以及私自或公開作禮拜,但其儀式不得違反良好的風俗。第二十條不得以某一團體或機關的教會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