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的審判機關,屬於國家審判機關體系中的專門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
  • 性質:審判機關
歷史沿革,主要任務,

歷史沿革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工農紅軍中設立的軍法機構,是中國軍事審判機構的最早形式。1931年9月1日,頒布《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
1932年2月1日,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設立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戰爭時期,軍事裁判所改為軍法處。
1939年頒布《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規定各師、旅、軍區、軍分區及後方留守處政治部內設立軍法處。
1955年8月,軍法處改為軍事法院,納入國家審判機關體系。軍事法院分為三級:相當於高級法院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相當於中級法院的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相當於基層法院的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下級軍事法院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主要任務

軍事法院的任務是:審判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其他案件;懲辦危害國家和損害國防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國家法律和軍隊秩序,鞏固軍隊戰鬥力,保護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和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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