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8年5月15日印發,共十九條,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魯建執法字〔2018〕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規劃局、城管局(執法局、公用事業局、園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濟南、萊蕪市城鄉交通運輸委、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城鄉水務局,菏澤市開發辦,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為規範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更好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1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確行使舉報權利,根據《信訪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勘察設計、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物業管理、村鎮建設、建築節能、標準定額、城建檔案管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風景名勝區管理、企業及人員資質資格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條舉報管理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客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工作。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舉報受理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並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網站、電話、電子信箱、傳真等。受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登記、初核、分辦舉報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主管部門交辦的舉報;
(三)跟蹤、督促、檢查舉報件辦理情況;
(四)開展舉報信息的匯總、分析、通報。
第五條舉報可採用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者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違法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或有效線索等。鼓勵實名舉報和逐級反映問題。
第六條受理機構應在收到舉報後進行登記、初核,在7個工作日內區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舉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於受理機構法定職責或檢舉下一級主管部門的,由受理機構直接辦理。
(二)舉報內容詳細,線索清晰,屬於下級主管部門法定職責的,轉下一級主管部門辦理,受理機構可進行督辦。
(三)舉報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暫存待查。如舉報人繼續提供有效線索的,區分情形處理。
(四)舉報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及其他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轉送紀檢監察部門或組織人事部門。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機構不予受理,登記後予以存檔:
(一)不屬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未提供被舉報單位、人員及項目有關信息,或無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的;
(三)同一舉報事項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舉報,但未提供新的違法違規事實的;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先對有關責任主體提出異議或覆核(鑑定)申請,但沒有提出異議或覆核(鑑定)申請的;
(五)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和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式的;
(六)信訪終結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接到的各類舉報,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統一受理。屬於省廳職責範圍的,由執法總隊會同有關處室單位辦理,執法總隊統一回復舉報人;需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辦理情況的,由執法總隊負責上報。屬於市、縣(市、區)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由執法總隊轉設區市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並做好督辦工作。涉及舉報住建系統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舉報,按規定轉交紀檢監察或組織人事部門。
第九條各級主管部門及其受理機構要及時辦理舉報件,不得以各種理由扣壓、銷毀有關舉報材料,不得藉故推搪或拖延。要認真核查舉報涉及的問題,形成內容詳實的核查報告。實名舉報的,應採取書面或口頭等方式反饋處理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口頭答覆的,應當製作答覆筆錄,載明答覆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及答覆內容、舉報人對答覆的意見等。
第十條上級主管部門轉辦的舉報件,下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辦的時限要求辦結,並按期上報辦理結果;情況複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所需時間不包含在辦理時限內。
第十一條舉報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部門分管領導或轉辦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舉報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涉及的投訴舉報受理機構協商決定受理機構;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投訴舉報受理機構決定受理機構。
第十三條舉報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或多人次、多批次舉報同一個項目,負責辦理的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集體研判,供定性和處理參考。
第十四條舉報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對於借舉報捏造事實、誣陷他人、製造事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舉報事項受理後,舉報人要求撤回舉報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舉報處理過程終止。撤回後,舉報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舉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檔案管理制度。舉報件處理完畢後,應當及時整理資料,立卷歸檔,留檔備查。歸檔資料應包括舉報涉及的全部有查考價值的文字、照片、視頻、音頻等。
第十七條負責辦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與舉報人、舉報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舉報的接收、受理、辦理、處理、跟蹤等各個環節,應當嚴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毀舉報及調查處理材料;
(三)嚴禁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禁將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舉報對象及與舉報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舉報案件相關情況;
(四)不得泄露舉報對象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信息。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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