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註冊建築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山東省註冊建築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類型是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註冊建築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registered architects in Shandong Province
  • 類型: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3月1日
  • 地區:山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和《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註冊建築師的考試、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註冊建築師,是指經考試、特許、考核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或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或二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或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印章(以下簡稱執業印章),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二章 考 試
第四條 註冊建築師考試分為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每年進行一次。遇特殊情況,經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該年度考試次數。
第五條 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內容包括:建築設計前期工作、場地設計、建築設計與表達、建築結構、環境控制、建築設備、建築材料與構造、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築法規等。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進行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八年。
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內容包括:場地設計、建築設計與表達、建築結構與設備、建築法規、建築經濟與施工等。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進行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四年。
第六條 申請參加註冊建築師考試者,可向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報名,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規定的,方可參加考試。
第七條 經一級或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核發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一級或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 冊
第八條 註冊建築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業。
第九條 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級註冊建築師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二級註冊建築師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符合條件的,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二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築師的執業憑證,由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建築師辦理延續註冊、變更註冊時,應當將原執業印章交回。
禁止塗改、倒賣、掛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一條 申請註冊建築師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二)只受聘於省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三)近三年內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五)沒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的情形。
第十二條 初始註冊者可以自執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五)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六)相應的業績證明;
(七)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註冊建築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二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二年。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三)註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註冊建築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原註冊有效期屆滿在三個月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準予延續的,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複印件;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契約的證明檔案、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複印件;
(五)在辦理變更註冊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取得一個或多個執業資格,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六)受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七)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註冊建築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註冊建築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築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已經註冊了二級註冊建築師,又考取了一級註冊建築師並申請註冊的,必須先註銷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後,才能申請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初始註冊。
第十八條 被註銷註冊者或者不予註冊者,重新具備註冊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註冊。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院)從事教學、科研並具有註冊建築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於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從事建築設計,不得受聘於其他建築設計單位。在受聘於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工作期間,允許申請註冊。獲準註冊的人員,在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連續工作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條 在軍隊通過考試、考核認定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的註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受理;申請在地方企業註冊的(包括出具了轉業、離退休證明的人員),必須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該人員從地方企業註冊的公函,方可受理。
第二十一條 註冊建築師因遺失、污損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或者污損的原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向註冊機關申請補辦。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二條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省內的一個聘用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 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具體為:
(一)建築設計;
(二)建築設計技術諮詢;
(三)建築物調查與鑑定;
(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五)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本條所稱建築設計技術諮詢包括建築工程技術諮詢,建築工程招標、採購諮詢,建築工程項目管理,工程質量評估,以及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建築技術諮詢業務。
第二十四條 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工程項目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只限於承擔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中規定的小型規模的項目。
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 註冊建築師所在單位承擔民用建築設計項目,應當由註冊建築師任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工業建築設計項目,須由註冊建築師任工程項目建築專業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凡屬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規定的工程項目,在建築工程設計的主要檔案(圖紙)中,須由主持該項設計的註冊建築師簽字並加蓋其執業印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第二十七條 修改經註冊建築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應當由原註冊建築師進行;因特殊情況,原註冊建築師不能進行修改的,可以由設計單位的法人代表書面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註冊建築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註冊建築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九條 註冊建築師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繼續教育標準。繼續教育作為註冊建築師逾期初始註冊、延續註冊、重新申請註冊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條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各為四十學時。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註冊建築師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建築師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註冊建築師提供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設計檔案(圖紙);
(二)進入註冊建築師聘用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註冊建築師正常的執業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註冊建築師和其聘用單位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四條 註冊建築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註冊建築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註冊建築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註冊建築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1999年9月7日山東省建設委員會頒布的《山東省建築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魯建發〔1999〕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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