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全國建築企業的教育培訓工作服務,院校和培訓機構的橋樑。
管理理念
嚴格遵守國家
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倡導社會
職業道德;團結組織全國建築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和社會服務,積極推進建築教育教學改革,為提高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素質,培養高質量的建設人才,為發展社會主義建築教育事業服務。協會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學術繁榮,弘揚中華傳統建築文化;面向經濟建設,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推動建築科學技術發展,促進建築科技人才成長;堅持民主辦會,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以,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堅持和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指導思想,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作風,為行業的振興與發展服務。開展學術理論研究,探索建築教育的規律和特點。 對建築教育工作中共同關心的問題、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組織專題研討,向領導機關提供諮詢建議。與有關部門配合,積極開展建築教育改革工作。 組織研究、介紹國內外建築教育的動態和經驗,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探索
建築職業
教育改革的理論與方法。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交流。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學術 繁榮,弘揚中華傳統建築文化;面向經濟建設,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推動建築科學技術發展,促進建築科技人才成長;堅持民主辦會,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 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促進
社會主義物質文明、
政治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知名教授指導
參與國家註冊建造師考試大綱制定、教學指導書編寫、開展註冊建造師考前培訓的工作單位。中國註冊建造師管理協會邀請、同濟大學、北京建築工程學院、瀋陽建築大學教授共同組成中國註冊建造師教學專家組,在建造師領域最具權威性。中國註冊建造師管理協會是全國唯一培訓後成為註冊建造師管理協會會員資格的招生機構。
全國線上查詢
聚集專家為建築行業的技術人才的資格升級和認證提供教育指導和解讀,為國家提供和輸送人才而努力。眾建築行業技術人員在經過專家指導之後可以更有質量的通過建築師註冊。並且可到全國建築師信息查詢直接查詢。
建造師管理
分為
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試內容分為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部分。報考人員要符合有關檔案規定的相應條件。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凡遵紀守法並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 2 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
行政區域內有效。
二級建造師是建築類的一種
職業資格,是擔任
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二級建造師
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事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
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經過註冊登記後,即獲得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後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自2009年起二級建造師實行地方管理和地方命題制度。
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有三門。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同時考生也可選擇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命題和考試。
職業資格管理
取得
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後,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為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
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準予註冊的申請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已經註冊的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要辦理延續註冊手續。
執業範圍
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註冊建造師擔任。 一級註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註冊管理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
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契約等複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市、
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對申請註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註冊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註冊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註冊查詢管理
二級建造師考試完畢後,可到網上的二級建造師查詢系統查詢考試成績,註冊後,亦可到網上進行二級建造師註冊查詢。
1、如何對二級建造師註冊情況進行查詢?
二級建造師註冊情況查詢途徑有如下方法:上網輸入自己的相關信息,點擊查詢;與註冊掛靠的公司取得聯繫,電話查詢。
還有就是可以到教育部唯一的高等學歷查詢網站進行二級建造師註冊查詢,由2000年以後的學歷都可以查到,查不到的幾乎可以肯定是假證或非國民教育學歷,國家不承認。(剛剛畢業的還未來的及入資料庫的除外)
2、二級建造師查詢系統能否查詢到二級建造師有資格證的真偽?
二級建造師考出後,都會隨著二級建造師證書給一張A4紙說明的,如果是假的話,就沒有那張紙,當然也是註冊不了的。
另外,如果你想通過證書號和身份證號查詢真偽的話,可以上所在地建設二級建造師查詢系統網站登記查詢該證書的資料,基本上都可以查的,需要核對名字、身份張、考試號碼等。
3、二級建造師證書查詢有哪一些?
建造師證書有兩種,一種是考試後的資格證,一種是註冊以後的註冊建造師證。先說資格證,有兩種查詢方法,第一種是直接在職稱考試信息網上查成績,如果成績過了,當然證書就會有的;第二種方法,登錄本省的執業資格信息網,每省都有,可以查到歷年通過人員名單。
關於註冊資格證,除了登錄執業資格信息網查詢註冊通過的人員名單以外,還有一種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去該註冊證書的註冊單位,用他們的企業密碼鎖登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網站,在官方網站裡查企業內部資料,裡面會有很多內容,其中就有二級建造師註冊查詢管理系統,直接就可以看到該證書的情況。
4、資格證書的證件編號從哪裡查詢?證書丟失,複印件沒有證件編號怎么查詢?
像這樣證書丟失的情況最好就是去補辦一個。可以先到網上的二級建造師查詢系統查詢自己的信息,可以使用身份證和名字進行二級建造師證書查詢,獲得證書編號後就可以同時申請補辦手續。或者直接到當地的建設廳辦公大廳諮詢,並準備好資料申請補辦。
人才掛靠和管理
建造師管理可以為註冊建造師和註冊造價師進行掛靠交流,為大中型企業提供人才進行服務,有效的是建築型人才進行合理的資源分配,是建築行業能夠更好在國家政策中進行良性發展。
證書年審管理
二級建造師證書註冊後證書三年一審核,每次審核都要參加繼續教育,(不參加繼續教者年審不通過) 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0小時,各管理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各地區、行業繼續教育的教材編寫及培訓組織工作由各管理機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
職業定位管理
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託、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註冊人員,以施工管理為主。建造師是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複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平,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建造師註冊受聘後,可以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
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在行使項目經理職責時,一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逐步由取得建造師
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能否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應由建築業企業自主決定。
管理規定
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53 號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部 長
汪光燾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進行交流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