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科技項目創新發展,規範和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省科技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科技成果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範工程等。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統一歸口管理科技項目,每年編制科學技術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科技項目由申報單位自願申報。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實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2.鼓勵實行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跨地區跨行業的方式聯合申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時,應事先以文字形式約定各方對科技成果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3.申報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申報的科技項目應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重點技術領域,創新性強,預期成果水平達到國內先進以上,具有較強的推廣和套用前景,對促進住房城鄉建設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有積極作用;
2.科研開發項目應能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形成新型技術體系,促進產品設備技術升級,對整體技術進步有較大帶動作用,並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有較好的推廣套用前景和明顯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科技項目;
3.軟科學研究應是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與規劃等重大問題密切相關,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項目;
4.科技示範工程應履行工程建設立項審批程式,優先支持選用住房城鄉建設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和技術公告中推廣技術的工程項目,選用的技術應優於現行的技術標準或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第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按申報科技項目的類型分別進行評審。必要時,可要求申報單位相關人員進行現場申述或答辯。
通過評審的項目公示後,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建設科技立項計畫,並優先推薦為山東省重點研發計畫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項目。
第九條 科技項目所需的研究示範經費以項目申報單位自籌為主。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資金規定要求的項目,可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第十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項目的組織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
省直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魯單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下達的科技計畫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計畫的,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明確調整的內容和時間,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調整後的計畫進度實施。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撤銷,兩年內不再受理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立項申請:
1.研究內容失去實用價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為低水平重複的;
2.依託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和國內外合作項目未能落實的;
3.骨幹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技術研究開發無法進行的;
4.組織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無法進行的;
5.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
6.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科技項目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第一承擔單位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驗收應提交項目立項申報書、立項檔案、驗收申請書、研究報告、查新報告或第三方評價意見等相關驗收材料,經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省直單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魯單位可直接將申請驗收材料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後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驗收可採取會議評審和函審形式。驗收委員會一般由5至9名(單數)專家組成。驗收專家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且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驗收專家原則上應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專家庫中遴選。
第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驗收通過的科技項目,頒發驗收證書;未通過驗收的科技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並重新進行驗收,仍不能通過驗收的取消科技項目資格。
第十八條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驗收的申請,並經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批准後按調整後的時間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並未對延期說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項目資格,且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新的科技項目。
第二十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科技項目的名義進行與事實不符的宣傳。
第五章 科技成果評價
第二十一條 未列入科技計畫的科技項目,完成後需要進行評價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委託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建設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具備科技成果評價業務能力,能獨立接受科技成果評價委託,有償提供科技成果評價服務的社會組織或事業單位;
2.具備從事科技成果評估所需的專業能力,能對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並出具評價報告;
3.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相應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科技項目評價應提交以下材料:
1.研製報告;
2.技術報告;
3.技術經濟分析報告;
4.測試報告;
5.套用證明;
6.科技查新報告;
7.項目成果證明材料(智慧財產權、論文專著等)。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對被委託的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進行評估,監督科技成果評價活動,受理並處理評價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的申訴和舉報。
第二十五條 參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有關各方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保證科學技術評估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關於印發〈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發〔2010〕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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