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高校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提高中青年教師的科研水平,提升我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水平和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科技計畫項目是我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支持我省高等學校中青年教師和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
第三條 高校科技計畫項目實行省教育廳和高校兩級管理,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專家評審,擇優立項;多次公示,接受異議;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項目推薦
第四條 高校科技計畫項目每年推薦一次,實行限額推薦,由省教育廳根據各高校的實際情況和以往年度計畫項目完成情況核定推薦限額。
第五條 高校科技計畫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是指圍繞可能產生重大性突破的焦點方向和科學前沿熱點問題,開展多學科綜合研究和交叉研究,預期社會經濟效益好、投資見效快的項目,主要面向人工智慧、生命科學、空間海洋、量子技術、納米科技、核心電子器件、系統軟體、生物基因、新藥創製、智慧型製造、先進材料、信息安全、節能減排降碳、霧霾治理等領域。一般項目分為A類項目和B類項目。
第六條 省財政對省屬高校的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中的A類項目予以經費資助,一般項目中的B類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從校內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籌集。
第七條 推薦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選題學術思想新穎,符合我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較強的創新性或較廣的套用前景。
(二)項目內容必須真實可信。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領域不得作為研究內容,涉密項目申請不予受理。
(三)項目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主要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項目的研究,所在單位能提供相應的研究條件。
(四)項目申請經費額度實事求是,預算合理。
(五)推薦自籌經費項目時,須提供出資證明。
(六)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項目可望取得預期成果。
(七)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推薦的項目,鼓勵各高校發揮群體優勢,聯合攻關,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
(八)教學研究項目和已列入省部級及以上科研計畫的項目或其中的子課題不得推薦。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學術道德。
(二)我省高校的在崗教學、科研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重點支持40周歲以下的中青年教師,須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三)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組織者和指導者,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擔負實質性的研究工作。
(四)同一年度限報1項,參與項目不限。
第九條 高校科技計畫項目以學校為單位統一推薦,不受理個人申報或其他形式的推薦。
第十條 項目推薦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省教育廳每年第一季度下發本年度高校科技計畫項目推薦通知,確定各高校項目推薦限額、條件、程式和有關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據省教育廳推薦通知確定的限額及要求,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校內推薦,並對推薦項目進行初審,對初審結果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後,確定推薦的項目。
(三)項目負責人應如實填報《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項目組成員均應在《推薦書》上籤字,不得代簽。
(四)項目負責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對本校推薦的《推薦書》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條件能否保證和預期目標能否實現等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項目負責人所在高校學術委員會應對推薦項目的研究意義、研究內容、技術路線和方法等進行全面審查,擇優推薦。
(五)推薦項目的內容應真實,無智慧財產權糾紛。有合作單位的,應在《推薦書》上籤署合作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按所屬學科領域進行分組並組織專家評審,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予評審。
評審採取網路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學科評審組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組成人員每年選聘1次。實行迴避制度,與高校科技計畫項目、項目負責人或組織有近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參與評審。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立項項目,根據財政支持情況確定重點項目、一般項目中A類項目的資助額度,經公示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後,發文公布。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契約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契約規定。項目立項1個月之內,簽訂《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中的A類項目《契約書》由項目負責人及所在高校與省教育廳簽訂;自籌經費項目《契約書》委託學校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報省教育廳備案,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項目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項目負責人或研究內容、延長研究期限、終止研究計畫。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變動的,學校應及時提交更改、延期或撤項申請,並附項目實施小結,報省教育廳批准。其中,申請延長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因嚴重失職等主觀原因造成項目失敗的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主持高校科技計畫項目,所在學校要有處理意見。對不認真履行項目組織和管理職能、項目結題驗收通過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廳將視情況減少其項目推薦限額,直至暫停受理其項目推薦;對項目管理規範,結題驗收通過率高的高校,將適當增加其項目推薦限額。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將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進行抽查。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資助經費在確定高校科技計畫項目時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高校科技計畫項目研究經費要嚴格執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6〕71號)等檔案規定。
第十九條 項目因故撤銷或中止的,將撤銷對項目的資助,已撥經費的全部或剩餘部分,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2年內仍未使用完的,按規定退回。
第六章 結題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結題驗收以《契約書》為基本依據,對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提出結題驗收意見。
第二十一條 高校科技計畫項目應在契約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結題驗收。項目結題驗收應由本單位外且非同一單位的相關領域高級職稱專家出具結題驗收意見。
採用結題報告結題時,需填報《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結題報告書》,並附帶相關項目成果的證明材料。結題專家不少於3人。
採用驗收方式結題時,應提交《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驗收報告書》,附帶相關項目成果的證明材料。驗收分為會議驗收或通訊驗收,會議驗收專家一般不少於5人,通訊驗收專家一般不少於3人。需要進行成果鑑定時,可與驗收工作同時進行,但需提交成果鑑定材料。
重點項目結題驗收一般採取會議驗收方式,驗收專家不少於7人。
第二十二條 項目成果包括論文、著作、軟體、資料庫、模型、專利等。項目成果均應標註“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項目編號)”(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未標註的不作為項目結題驗收材料。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通過結題驗收:
(一)未完成《契約書》的主要目標任務。
(二)提供的結題驗收材料不真實、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契約書》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
(四)超過《契約書》規定期限6個月以上,且未報告省教育廳的。
(五)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
(六)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或做出說明,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未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要進行整改完善,並在6個月內再次提出結題驗收申請。
第二十四條 為促進科技知識的積累、傳播交流和轉化套用,項目結題驗收前,應根據國家和山東省關於開展科技計畫科技報告的有關要求提交科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和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