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5月21日印發,共六章二十七條,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財政廳等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魯人社規〔2018〕6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學校:
為切實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和管理,根據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2號)和《關於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意見》(魯發〔2017〕26號),我們制定了《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強項目宣傳,確保傳達到各級各部門單位,結合本地本部門人才培養工作實際,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中青年人才申報我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不斷拓展中青年人才國際化培養渠道,為實現我省高質量發展及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撐。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5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和管理,進一步拓寬中青年人才成長通道,加快建立以開拓視野、提升素質、創新創業為導向的國際化人才培養機制,根據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2號)和《關於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意見》(魯發〔2017〕26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圍繞我省“高精尖缺”類人才需求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和重點部署安排,精準對焦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鄉村振興戰略、經略海洋,每年選派300名左右優秀中青年科技、技能、醫療衛生、財經以及政府和企業管理人才到國(境)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財經財會專業機構、企業等進行訪學交流、科研合作或培養進修。
第三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組織實施,部分項目類別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配合完成留學人員選拔和部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類別
第四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分為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訪問學者計畫、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三個主要類別。
第五條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每年從省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以及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選派博士後研究人員到國(境)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進行訪學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學期限6或12個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選派。
第六條 訪問學者計畫包括三個細分類別:
(一)高級科研人才訪學計畫。每年從省內非教育系統事業單位、企業、中央駐魯單位等選派中青年科研人才赴國(境)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進行訪學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學期限6或12個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選派。
(二)高級醫療衛生人才訪學計畫。每年從省內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派中青年醫務工作者赴國(境)外知名大學、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訪學交流或專業進修,留學期限6或12個月,由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選派。
(三)高級技能名師訪學計畫。每年從省內技師學院和高級技校中選派中青年骨幹教師,赴國(境)外知名大學、企業進行訪學交流或專業進修,留學期限6或12個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選派。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包括三個細分類別:
(一)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培養計畫。每年從省內國有大中型企業和有一定影響力的民營高科技企業選派優秀中青年管理人才赴國(境)外知名大學攻讀工商管理碩士(MBA),留學期限12個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選派。
(二)政府高級管理人才培養計畫。每年從省內各級黨政群團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中央駐魯單位中選派優秀中青年黨政人才赴國(境)外知名大學攻讀公共管理碩士(MPA),留學期限12個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選派。
(三)高級財經人才培養計畫。每年從省內大中型企業、財經管理部門和科研機構、財會專業機構選派專業素養高、培養潛力大的中青年財經類人才,赴國(境)外知名大學或財經、財會專業機構培養學習,留學期限6或12個月,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選派。
根據工作需要和中青年人才培養實際,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各選派類別和選派人數根據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和本年度項目申報情況動態調整。
第三章 選拔程式
第八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個人申請、單位同意、初審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集中公示、發文公布”的程式執行。
第九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申請時應為我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軍隊系統除外)或創新實踐基地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或省內各級黨政群團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駐魯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且在本單位工作滿2年(申報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除外);
(四)具備項目要求的外語水平;
(五)符合申請項目的其他具體要求。
各項目申請人具體要求詳見每年度選派簡章。
第十條 選拔工作具體流程: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初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研究發布選派簡章,省內各級黨政群團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駐魯單位根據本單位發展實際和人才培養需求,在個人申請前提下,支持中青年人才申報相應類別的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
(二)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駐魯單位、省直部門單位、省屬企業對各類別申報人員情況進行資格初審,並根據分配名額有計畫、有重點地擇優推薦人選參加評審。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對各自負責項目類別初審推薦人選進行資格複審,組織專家評審,按計畫數量確定當年度擬錄取人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並集中公示,公示無異議,發文公布錄取名單。
第四章 經費資助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按照項目類別給予部分留學經費資助:
(一)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資助12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在站單位或個人承擔。
(二)訪問學者計畫中的高級醫療衛生人才訪學計畫,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資助10萬元,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每人每年資助不少於5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個人承擔;高級科研人才訪學計畫和高級技能名師訪學計畫,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資助12萬元,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每人每年資助不少於3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個人承擔。
(三)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中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培養計畫和高級財經人才培養計畫(不含財經管理部門人員),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資助10萬元,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每人每年資助不少於5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個人承擔;政府高級管理人才培養計畫(包含高級財經人才培養計畫中的財經管理部門人員),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資助15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資助留學經費主要用於留學人員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部分學費、一伙食費、住宿費、註冊費、交通費、書籍資料費、簽證費、學術活動補助、醫療保險費等。
第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年度選派計畫和組織管理工作預計支出,按照財政預算有關規定,編制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預算一經批覆,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式報批。政府公派出國留學經費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省財政廳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每年度根據評審確定的選派人數和留學時間核定資金總額,及時撥付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駐魯單位、省直主管單位和省屬企業,再根據派出手續辦理進度撥付給留學人員本人,派出期限截止後(2年)仍未撥付的資金按規定退回。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本著從嚴從實的原則規範管理,確保取得紮實成效。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申請、初審、推薦、複審、評審、派出、國(境)外管理、回國報到等全程管理服務信息化。
第十六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確定錄取的留學人員應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最長不超過2年,以錄取通知中標明資格有效時間為準)完成出國(境)手續辦理,凡未按期成行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原則上不受理派出延期、留學類別變更和留學國別變更的申請。
第十七條 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委託機構)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並按要求繳存留學保證金、確定國內擔保人等。留學期間如有違反《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約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因違約產生的違約金上繳省財政。
第十八條 從嚴把握公務員和領導幹部出國(境)留學,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審批後受理留學申請,辦理因公出國任務批件;企事業單位普通工作人員出國(境),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受理留學申請,辦理因公出國任務批件。統一按照外事部門要求辦理護照、簽證,留學超過6個月(含)的,可持因私普通護照出國(境)。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抵達國(境)外留學單位後,憑《山東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報到證明》,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教育處(組)報到,接受駐外使領館領導。符合條件的,回國前應到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開具留學人員證明。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在國(境)外留學期間,應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地區)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考本單位其他參加長期國(境)外培訓項目人員,或者與留學人員本人的約定支付留學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留學人員留學期滿後應按期回國,及時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報到、留學保證金退還等手續,返回派出單位履行服務義務,服務期限不少於2年。
第二十二條 建立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成果考核制度。留學人員留學期間應定期向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門提交研修報告,留學結束回國報到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總結報告和訪學單位評價意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留學成果進行評估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與所在單位下一年度推薦名額掛鈎。
第二十三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或因出國留學形成的論文或科研成果發表、發布及參與評獎時,應註明本研究成果得到山東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資助。
第二十四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駐魯單位、省直主管單位和省屬企業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經費監督管理機制,單位負責人對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經費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財務人員應當對經費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應當嚴格遵守財務相關制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有隱瞞、滯留、截留、挪用現象,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籌組織實施“全省高技能人才素質提升計畫”,每年從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總經費中列支200萬元,用於從製造業企業中選派優秀技能人才赴製造業強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進行技能研修學習。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