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細則》旨在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和管理和切實提高我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效益。《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7月26日印發,共八章三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細則
- 發布機關:山東人社廳等5部門
- 印發時間:2018年7月26日
- 發文字號:魯人社發〔2018〕36號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26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細則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印發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細則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8〕36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和管理,根據《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魯人社規〔2018〕6號)規定,制定了《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18年7月26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選派和管理,切實提高我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效益,根據《關於印發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18〕6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留學人員是指按照我省政府財政資金資助方式選派到國(境)外進行訪學交流、科研合作或培養進修的非教育系統優秀中青年科技、技能、醫療衛生、財經以及政府和企業管理人才。
第三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組織實施,按年度組織留學人員的選拔、派出和管理工作。結合部門職能,部分項目類別的留學人員選拔和留學成果評估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共同完成。省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和拓展國(境)外留學渠道。省留學人員協會和省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等社會組織為留學人員辦理外事手續、組織外語強化培訓等提供服務。全省各級黨政群團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積極推薦留學人選,對留學人員在國(境)外留學期間的工作和學習進行必要指導,切實負起管理責任,配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做好留學人員管理工作。
第四條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本著從嚴從實的原則進行規範管理,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程管理信息化,切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留學人員選拔
第五條留學人員選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個人申請、單位同意、初審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集中公示、發文公布”的程式執行。
第六條申請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申請時應為我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軍隊系統除外)、創新實踐基地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或省內黨政群團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正式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滿2年(申請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的除外)。申請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的年齡不超過45周歲,申請訪問學者計畫的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具備項目要求的外語水平。留學人員辦理出國手續前外語水平必須達到要求標準,即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全國(境)外語水平考試(WSK)合格(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
2.新托福網考總分80分及以上(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
3.雅思成績平均分6.0及以上(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
4.外語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所學專業語種應與申請留學國家教學或工作語種一致);
5.近10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學習或工作1年(含)以上;
6.BFT考試(高級)成績合格(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
7.國(境)外留學單位開具外語水平符合留學單位要求的證明函。
(五)符合申請項目類別的其他具體要求。
第七條不受理以下人員留學申請
(一)已獲得國家、我省公派出國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
(二)曾獲得國家、我省公派出國留學資格,未經批准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或經批准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
(三)曾享受國家、我省公派出國留學資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服務尚不滿5年。
(四)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五)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選拔工作具體流程
(一)項目申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於每年初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圍繞我省“高精尖缺”類人才需求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和重點部署安排,研究發布選派通知,明確選派類別、各類別選派人數以及申請時間、留學期限等其他具體要求。
省內各級黨政群團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駐魯單位根據本單位發展實際和人才培養需求,在個人申請前提下,鼓勵支持中青年人才申請相應類別的留學項目,涉及公務員和領導幹部申請公派出國留學的,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二)資格初審和人選推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項目類別上年度申請人數情況,統籌分配推薦名額。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駐魯單位、省直部門(單位)、省屬企業(以下簡稱初審推薦單位)對各項目類別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根據分配名額有計畫、有重點地擇優推薦人選參加評審,按不同項目類別分別出具推薦報告,報告中要包含受理申請情況、資格審核情況以及推薦人選的產生方式和推薦理由等內容。
(三)資格複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對各自負責項目類別的推薦人選進行資格複審。
(四)建立評審專家信息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負責邀請、推薦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入庫。
(五)專家評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及時制定各自負責項目類別年度評審或綜合能力水平測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內容包含資格複審情況、評審或測試程式、內容、評審專家委員會構成、廉政風險點梳理及防控等內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核,各部門依照工作方案,按所負責類別計畫選派數量通過評審或測試產生當年度擬錄取留學人員,擬錄取名單行文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六)集中公示和公布錄取名單。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各項目類別擬錄取人員名單並集中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文公布。
第三章留學人員派出
第九條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派出工作流程
(一)錄取名單公布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委託機構)為錄取人員開具《山東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資金資助證明》。
(二)外語水平達標。錄取人員準備相關外語考試,取得合格證明。為確保國(境)外培養取得實效,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錄取留學人員還需參加統一組織的外語強化培訓。
(三)聯繫國(境)外留學單位。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和訪問學者計畫錄取留學人員需自行聯繫國(境)外留學單位,獲得外方單位邀請函。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聯繫建立培養渠道,確定合作大學或機構。
(四)辦理外事手續。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和訪問學者計畫錄取留學人員收到外方單位邀請函後,由所在單位報省外辦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任務批件,協助辦理外事手續。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錄取留學人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統一協調辦理外事手續。
(五)簽訂《山東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資助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留學人員出國前應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委託機構)簽訂《協定書》,《協定書》須經公證生效。
1.《協定書》上已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委託機構)(甲方)簽章。辦理公證時,留學人員本人(乙方)連同兩名擔保人(丙方第一擔保人、丙方第二擔保人)同時到場,公證員在場前提下,現場填寫《協定書》,不得有任何遺漏或誤填。
2.辦理公證地點可以是省、市、縣級公證處,留學人員初審推薦單位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諮詢。
3.《協定書》擔保問題,參照1997年9月法務部發各地公證處《關於〈出國留學資助協定書〉擔保問題的通知》規定。留學人員的擔保方式一般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4.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丙方擔保人的經濟擔保數額統一規定為每位擔保人擔保30000元人民幣。
5.經公證的《協定書》一式6份:甲方、乙方、兩位丙方擔保人各1份,交存公證處1份,交存推選單位1份。交甲方的1份,由留學人員上傳至信息管理系統並郵寄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才開發處。
(六)繳納留學保證金。留學人員出國前需繳納留學保證金,留學期限為6個月的繳納保證金30000元人民幣;留學期限為12個月的繳納保證金60000元人民幣。保證金繳納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定金融機構賬戶。
(七)撥付留學資助經費。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每年度錄取人員的資助經費及時撥付至各初審推薦單位。留學人員辦理完成出國手續後,通過信息管理系統上傳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1.外語水平合格證明;
2.護照首頁、簽證頁;
3.省外辦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因公出國任務批件;
4.金融機構開具的留學保證金繳存收據;
5.經公證的《協定書》;
6.外方留學機構邀請函。
管理端審核通過後列印出《已辦理完成公派出國留學手續的證明》,憑該證明和上述材料原件到初審推薦單位辦理省級財政資助經費撥付。
第十一條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根據《山東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將應由本單位承擔的資助經費撥付給個人。在留學人員留學期間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考本單位參加其他長期培訓項目人員或者與留學人員本人的約定支付留學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明確專門人員負責留學人員管理工作,建立留學人員管理檔案,對本單位留學人員統一進行出國前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學習國家和我省公派出國留學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我省非教育系統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確定錄取的留學人員應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最長不超過2年)完成出國(境)手續辦理。原則上不受理派出延期、留學類別變更和留學國別變更的申請。
第四章國(境)外管理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抵達國(境)外留學單位10日內,憑《山東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報到證明》,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教育處(組)報到(本人到現場或郵寄材料等適當方式),接受駐外使領館領導。符合條件的,回國前應到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開具留學人員證明。留學人員抵達國(境)外留學單位後應按照留學所在國政府或留學單位要求及時購買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四條留學人員在國(境)外留學期間,應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地區)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對紀律渙散、從事與留學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工作學習或觸犯當地法律法規的,經使領館確認後,取消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資格,追回全部留學資助資金,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留學人員留學期間應勤奮學習或工作,每月填報學習(工作)記實並上傳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使領館和國內推選單位報送學習或研修情況。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因故不能繼續留學、確需提前回國者,應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批准後辦理回國手續。留學人員一經批准提前回國,當次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資格即終止,退回部分留學資助資金。對未經批准擅自提前回國的,退回全部留學資助資金,追究違約責任。留學人員在國(境)外留學期間發現懷孕後,應立即回國。如不回國,將取消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資格,退回全部留學資助資金,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留學期限為12個月的留學人員留學期間可利用留學單位假期回國休假或探親,假期不超過15天。回國應徵得留學單位同意,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往返旅費自理。留學期限為6個月的留學人員原則上不得回國休假或探親。
第十八條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參加所在國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考察,應徵得留學單位同意並向所在單位報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短期學術考察的費用自理。不得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類似學術活動。
第十九條留學人員一經簽約派出,其在外期間的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來源或待遇變化而改變。如獲其他獎學金,應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且仍應遵守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自行放棄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資金資助和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身份,單方面終止協定的,退回全部留學資助資金,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留學人員留學期間不得申請辦理有關移民國家的豁免。留學人員留學期間改變國籍,視為放棄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身份,追回全部留學資助資金,追究違約責任。
第五章回國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留學人員應按期回國,及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提交訪學單位的評價意見(附翻譯稿)、留學總結報告及其他留學成果,上傳所在單位開具的回國工作證明、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護照首頁、簽證頁、出入境記錄等證明材料掃描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定後,通知金融機構將留學保證金退還留學人員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留學人員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留學單位基本情況、聯繫方式、聯繫人等信息,有義務協調聯絡並向留學單位推薦我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協助拓展留學渠道並做好相關諮詢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留學人員在國(境)外留學期間或回國後,要廣泛聯繫國(境)外高層次人才,在開展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的同時,要在積極推介山東省情及招才引智優惠政策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鼓勵吸引海外留學人才、外國專家來魯創新創業方面。引才取得實效且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山東省社會力量引才獎勵範疇。
第二十四條留學人員所在單位要將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納入本單位重點培養人才範疇,對學成回國留學人員在具體工作中給予重點培養和支持,積極加以引導,為其回國工作和科學研究創造有利條件,助推其加速成長。留學人員按期回國後應在派出單位履行服務義務,服務期限不少於2年。
第六章違約追償
第二十五條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擅自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自行放棄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資金資助和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身份、未完成留學計畫擅自提前回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觸犯當地法律、未經批准逾期回國3個月(不含)以上、未履行完成回國服務期等違反《協定書》約定的行為,構成全部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資金資助經費並支付全部留學資金資助經費50%的違約金。未經批准逾期回國3個月(含)以內的行為,構成部分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資金資助經費30%的違約金。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規定留學期限1個月(含)以內抵達國內的,不作違約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協定書》約定的違約行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委託機構)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協定書》有關條款對違約人進行違約追償。違約人本人或其擔保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一)如違約人員按《協定書》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如數支付經濟賠償,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違約人員未按《協定書》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作出賠償,其國內擔保人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如違約人員及其擔保人均不承擔約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對違約事件,特別是對不按《協定書》約定履行經濟賠償責任的,除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外,必要時還將採取其它輔助手段,如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名義向國(境)外有關方面通報違約事實、將違約名單予以公布等。
(三)違約人員完成經濟賠償後,即終止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委託機構)所簽《協定書》的義務。協定終止情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委託機構)通報違約人員本人和所在單位。
第七章留學成果評估
第二十七條建立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成果考核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部門在每年度派出留學人員全部返回後,組織專家對留學人員留學成果進行評估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與所在單位下一年度推薦名額掛鈎。
第二十八條留學人員在國(境)外留學期間或因出國留學形成的論文或科研成果發表、發布及參與評獎時,應註明本研究成果得到山東省政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資助。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