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製作規範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製作規範》為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文書製作質量,進一步促進科學執法、規範執法、嚴格執法、廉潔執法,不斷提高監察執法工作績效,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安監總政法〔2012〕157號)、《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樣式的通知》(煤安監綜合字〔2005〕20號)等有關規定而制定的。於2014年6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為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製作規範
  • 實施時間:2014年6月15日
  • 性質:製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文書製作質量,進一步促進科學執法、規範執法、嚴格執法、廉潔執法,不斷提高監察執法工作績效,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安監總政法〔2012〕157號)、《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樣式的通知》(煤安監綜合字〔2005〕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及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簡稱監察分局)監察執法活動中執法文書的製作。
第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法定程式,在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執法時,依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所製作並使用或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法律性文書。執法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合法性、規範性、處置性和宣傳性等顯著特點。省局機關及各監察分局監察執法人員在監察執法工作中,要根據執法目的和要求,按照監察執法計畫確定的任務及執法工作的具體情況,正確選擇和使用執法文書。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和《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執法檢查手冊》的要求,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語規範,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準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節 執法文書種類
第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5類22種標準式樣。具體分類為:
筆錄性文書5種。包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現場檢查筆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調查取證筆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聽證筆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複議調查筆錄》。
決定性文書6種。包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現場處理決定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複查意見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立案決定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複議決定書》。
通知性文書2種。包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行政複議)送達收執》。
公函性文書5種。包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移送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強制執行申請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監察意見書》、《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檔案性文書3種。包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案卷(首頁)》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檔案卷內目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案件結案報告》。
執法文書續頁1種。
第二節 執法文書編號
第六條 編號格式:(魯)煤安監A+B+C〔年號〕第(序號)號。
第七條 編號說明:
1.A是局機關處室和監察分局的簡稱,其中:省局辦公室為“辦”、政策法規處為“政法”、科技裝備處為“技裝”、安全監察處為“安監”、事故調查處為“調查”、職業健康處為“職衛”、財務處為“財務”、人事培訓處為“人事”和“培訓”、監察室為“監察”;魯東監察分局為“東局”、魯中監察分局為“中局”、魯西監察分局為“西局”、魯南監察分局為“南局”。
2.B是指監察分局各監察室和綜合室的簡稱。其中:監察一室為“一”、監察二室為“二”、監察三室為“三”、監察四室為“四”、綜合室為“綜”。
3.C是各種執法文書的簡稱。具體為:
(1)《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現場處理決定書》為“處”字。
(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為“撤”字。
(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複查意見書》為“復”字。
(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立案決定書》為“立”字。
(5)《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為“告”字。
(6)《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為“罰”字。
(7)《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行政複議)送達收執》為“送”字。
(8)《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強制執行申請書》為“強”字。
(9)《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為“建”字。
(10)《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監察意見書》為“意”字。
(11)《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移送書》為“移”字。
(1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為“涉”字。
4.年號和執法文書序號均為阿拉伯數字。
5.《行政複議決定書》填寫格式:(魯)煤安監議〔年號〕第(序號)號。
行政執法案卷(首頁)、檔案卷內目錄、筆錄性文書、案件結案報告不使用文書編號。
第三節 製作要求
第八條 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電子版製作。不能使用電子版製作的,應當用黑色、藍黑墨水或黑色水筆製作,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範、文面整潔、標點符號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第九條 執法文書內容表述應當用語準確、規範、簡潔。不得使用概念模糊的詞語,不得隨意簡化名稱或者使用非專業稱謂。
第十條 執法文書中預先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填寫摘要的,應當簡明扼要、準確完整。要求籤名的執法文書,現場檢查筆錄監察執法人員都要簽名,其他執法文書至少有2名(含)以上執法人員簽名。簽名要字跡清晰,並註明日期。
第十一條 執法文書中援引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有關規定,應當寫明全稱或規範簡稱,並具體到條、款、項、目。
第十二條 執法文書中需要填寫“案由”的,填寫格式為“單位+違法行為定性+案”。例如:××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案。
在立案和調查階段,執法文書中的“案由”應當填寫為“單位+涉嫌 +違法行為定性+案”。例如:××煤礦涉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案。
對於同一行政相對人一次監察發現多個違法行為,可以合併立案、調查、結案,但是要在執法文書中分別說明違法事項、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進行處罰和每一違法事實所做出的具體處罰內容。
第十三條 筆錄性執法文書,確因執法人員填寫錯誤或因行政相對人對筆錄核對後提出補充或修改意見的,套用槓線划去錯誤部分,划去或修改的內容,行政相對人必須押手印。通知性、決定性、公函性及檔案性執法文書的填寫不得有錯誤內容。
第十四條 筆錄性執法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使用續頁記錄。
第十五條 執法文書中註明加蓋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執法單位行政公章,印章應當清晰、端正,騎年蓋月。
第十六條 執法文書中預先設定欄目的文字填寫,一般用仿宋—GB2312四號字(預留空間不夠時可用仿宋—GB2312小四號字)。除特殊規定外,執法文書的字型、字號、格式必須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
第三章 具體執法文書的使用與製作
第一節 筆錄性執法文書
第十七條 筆錄性執法文書,是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機構用於記載現場檢查情況的必用文書,是煤礦現場安全情況的真實記錄,是現場處理決定的依據,也是行政聽證和複議或訴訟的原始資料。製作必須真實、準確、詳盡,涉及案件關鍵事實部分,用法言法語、專業術語和數據表達。儘量避免出現大約、部分、個別、少數、局部、可能、不足、不全等模糊性、概括性、推測性詞語。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現場檢查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記錄現場檢查過程、收集檢查證據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被檢查單位名稱必須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名稱一致;需要填寫的證照號碼必須清晰完整。
2.寫明檢查的起止日期。
3.寫明現場檢查的方式和檢查地點。
4.現場監察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必須由本人簽名。
5.在檢查情況中要寫明監察執法單位、監察依據、監察方式,出示執法證件情況、告知有關事項、檢查內容、範圍和方法等。
6.使用執法文書續頁記錄,應註明總頁數及頁序號。頁尾寫“(下接續頁第×頁)”,續頁起始行寫“上承文書第×頁”,正文結束應緊接正文另起一行寫明“以下為空白”。
7.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採掘工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機電運輸、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安全培訓、應急救援等專業分類,連續編號。
8.現場檢查筆錄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向被檢查單位宣讀,被檢查單位無異議的,有關負責人應在首頁寫明“情況屬實”,簽名並註明日期。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調查取證筆錄
調查取證筆錄,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記錄被調查人陳述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調查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
2.如實填寫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職業(職務)、住址、電話等情況。
3.參加調查詢問的監察執法人員應不少於2人。
4.監察執法人員要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調查事項、被調查人的權利、義務和應負的法律責任等。
5.調查詢問要圍繞查清事實真相,重點詢問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原因、過程、情節、結果等具體情況。
6.調查取證筆錄採用“問”“答”的形式。被調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如實記錄。
7.調查詢問筆錄製作完畢後,應經被調查人核對,被調查人認為需要修改或補充的,應準予修改或補充。被調查人對修改的地方應當押手印確認。
8.經被調查人核對後,在執法文書緊接正文的最後一行,被調查人應當書寫 “以上筆錄已看過,和我所說的一樣”,簽名、註明日期並押手印。同時,被調查人還應在調查取證筆錄的每一頁尾部簽名,並押手印。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聽證筆錄
聽證筆錄,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聽證會上記錄行政相對人、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質證等情況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舉行聽證會的起止時間和具體地點。
2.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名要清楚,寫明聽證員姓名。
3.“聽證記錄”起始部分要寫明案由和違法行為類型。
4.當事人為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當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單位法人代表姓名、所任職務等基本情況。
5.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單位及委託代理事由及代理許可權。
6.寫明出席聽證會的證人、鑑定人等人員的基本情況。
7.寫明該案件承辦人員的姓名,調查人員應當有2名以上監察執法人員。
8.“聽證記錄”正文部分要記錄聽證的全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主持人核對聽證會參加人員的身份,有委託代理人出席聽證會的,必須出示並提交委託書,宣布聽證組成人員,告知參加人員相關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宣布聽證紀律。
(2)案件承辦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3)當事人對擬給予行政處罰事項提出的異議及其理由、證據。對認定的違法事實有異議的,提出相關理由和證據;對認定的違法事實無異議,要求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提出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理由和證據。
(4)雙方質證、辯論的內容。
(5)聽證主持人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的內容。
(6)案件承辦人、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的內容。
9.正文結束緊接正文下另起一行寫明“以下為空白”。
10.參加人員在對現場筆錄核對無誤後,在筆錄末尾簽名或蓋章。其中當事人應當在筆錄末章節附注明 “以上筆錄已看過,和我所說一樣”,筆錄為一頁以上的,被調查人應在每一頁的尾部簽名,並押手印。
(四)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複議申請筆錄
行政複議申請筆錄,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時記錄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複議申請的時間、地點。
2.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所在單位、職務、電話等基本情況。
3.寫明記錄人姓名(簽名)。
4.寫明申請人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機關、執法文書生效時間、執法文書編號、認定的違法事實、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5.寫明當事人申請複議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等請求事項。
6.行政複議申請人核對筆錄後,應當在執法文書末章節附注明 “以上筆錄已看過,和我所說的一樣”,簽名、註明日期,並押手印。
7.當事人書面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可不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
(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複議調查筆錄
行政複議調查筆錄,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記錄被調查人的陳述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調查取證筆錄》。
第二節 決定性執法文書
第十八條 決定性執法文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對象的違法行為做出命令、複查、立案、處罰、複議和責令等作出處理的執法文書。決定性執法文書,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式合法、處罰適當。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現場處理決定書
現場處理決定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察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對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給予制止或糾正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單位(人)全稱、檢查的起止時間。
2.寫明典型違法事實、查出問題總條數和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條款。根據違法事實情節輕重和處理方式進行分類,分別依法作出責令立即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處理決定。最後寫明“詳見某年、某月、某日現場檢查筆錄”。
3.參與執法人員簽名,註明日期。
4.被處理單位(人)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在執法文書中簽名,註明日期。
5.執法文書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時間、作出處理時間、送達當事人時間與執法文書製作時間,應儘量做到一致。
6.加蓋執法機關行政公章。
7.責令限期整改的,應當寫明具體期限。根據不同違法事實整改的難易程度,可以指定多個整改期限。
8.責令整改的問題需要複查或委託其他部門複查的,應在現場處理決定書中註明,並提出複查要求。受委託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文書空白處簽述是否同意等意見,並簽名、註明日期。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
撤出作業人員命令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察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安全或危及礦井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達立即停止作業、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被檢查單位的全稱。
2.寫明發現危險情況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3.寫明違法行為事實和撤出人員的範圍,撤離位置(地點)。
4.寫明命令生效的具體時間,恢復撤出人員區域作業的具體條件。
5.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在執法文書中簽署意見和日期。
6.參與監察的執法人員簽名、註明日期。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複查意見書
複查意見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煤礦限期整改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時,或經行政相對人申請在期限內複查,以及落實事故批覆中的處理措施,所進行的現場檢查後出具意見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被複查單位全稱、上次監察執法的具體時間和發現的違法行為。
2.寫明責令煤礦限期整改隱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內容及執法文書編號。
3.註明複查是“應你單位申請”或者是“現場整改期屆滿”。
4.寫明對整改複查結果的具體意見。對複查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另案處理,下達相應的執法文書。
5.被複查單位負責人在“被複查單位意見”處填寫“同意複查意見”,簽署姓名和日期。
6.參與監察執法人員簽名,註明日期。
(四)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立案決定書
立案決定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於需要立案審理的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案件履行立案決定手續時使用的內部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的編號、案由。
2.寫明案情摘要。主要為:
(1)案件來源。監察執法發現的應當立案的案件、民眾舉報的案件、上級交辦的案件、接受移送的案件、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等。
(2)違法事實。監察中發現的違法事實,寫明監察單位、人員、監察方式、何地點發現的違法事實,擬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的,說明擬被調查人的姓名職務等;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接受移送的案件,寫明舉報人、移送機關陳述的違法事實,已經進行實地調查的,寫明調查情況;安全事故案件,簡明扼要描述事故經過、原因和處理結果。
3.有相關證據材料的,附在執法文書之後,一併呈送審批。
4.承辦人意見,寫明申請立案,承辦人必須本人簽名。
5.監察分局負責人審核後同意立案的,應當指定2名以上承辦人;不同意立案的寫明“不予立案”,簽名並註明時間。
(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註冊地址或居住地址。
2.寫明違法事實。當事人所違反法律、法規的全稱或規範簡稱及具體的禁止性或者義務性條款;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範簡稱或全稱及具體法律責任條款。
3.多種行政處罰需要共用同一份執法文書時,違法事實、所違反和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條款、罰款數額要按順序相互對應,不得交叉列出。罰款數額應大寫。
4.履行方式和期限。處罰決定為罰款的,寫明罰款的履行方式、開戶銀行名稱、地址、賬號;處罰決定為其他種類的,寫明要求當事人履行的具體方式、期限。
5.寫明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6.一個案件中既要對單位又要對個人實施處罰的,應當分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3個工作日後的30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複議決定書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於行政複議案件經審理後,作出複議決定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申請人的全稱或姓名、申請的時間。
2.按照以下要求寫明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同時決定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節 通知性執法文書
第十九條 通知性執法文書,是指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過程中,通知當事人有關事項時使用的執法文書。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煤礦安全監察過程中,經調查取證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式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單位全稱或者當事人姓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2.寫明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簡稱或全稱及具體禁止性或者義務性條款;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範簡稱或全稱及具體法律責任條款。
3.寫明擬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數額應大寫。
4.告知當事人收到告知書3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要求組織聽證的,寫明單位名稱。
5.當事人在執法文書上籤署意見並簽名;告知人員不少於2名監察執法人員並簽名。
6.寫明作出行政處罰單位的聯繫人、聯繫電話、地址、郵政編碼,並加蓋執法機關行政公章。
7.行政相對人為個人,且為多人的,應當分別通知到每個違法行為人。
8.同一處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應當相對應。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送達收執
行政處罰送達收執,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名稱、文號和詳細地址。
2.寫明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
3.受送達人(單位)收到文書後,應當簽名或蓋章,註明日期。
4.直接送達的執法文書,應不少於2名監察執法人員送達,並本人簽名。文書加蓋執法機關行政公章。
5.留置送達時,應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在執法文書中簽字,並註明情況。
6.行政相對人為單位和個人的,應當分別送達收執。
第四節 公函性執法文書
第二十條 公函性執法文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煤礦主管部門通報監察情況、移送案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及對發現的煤礦重點、難點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企業集團解決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議、意見時使用的執法文書。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移送書
移送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察執法過程中發現某些違法行為超出管轄許可權,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移送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被移送單位全稱。
2.寫明當事人名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己經掌握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明確執法主體;移送的具體原因、法律依據等。
3.明確處理結果應該函告的單位地址、郵編、聯繫人、電話等。
4.可以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原件一併移送,也可以移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加蓋行政公章的複印件,原件留存備查。
5.移送案件原則上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簽發。
6.送案和接案單位經辦人分別簽名、註明時間。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於需要強制執行的事項向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申請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寫明被申請人(單位或個人)全稱和住址,被申請人是單位的要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性別、年齡、民族等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行政處罰內容或複議決定書中確認的內容或人民法院裁決確認的內容。
4.寫明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的具體日期、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和項目。
5.寫明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的名稱、相關執法文書及法院有關規定,並明確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文書加蓋執法機關行政公章。
6.申請強制執行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
7. 法院強制執行不到位的,在結案報告中要記明情況。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
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就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溝通、交換意見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下達執法文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監管部門。
2.提出的管理建議要使用附屬檔案。
3.寫明地方人民政府對執法文書落實和處理意見的反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4.簽發人、送件人和地方人民政府收件人分別簽名。
5.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在煤礦安全日常性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要求有高度,並且是地方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6.執法文書語言表述準確、順暢、簡練,語氣要適度,忌用命令語句。加蓋執法機關行政公章。
(四)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監察意見書
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監察意見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企業實施監察職權時,針對有關管理問題向主管部門或國有大型煤炭企業(集團或公司)提出監察意見時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參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
(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經初步審查認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寫明文書編號、被移送的司法機關的全稱。
2.寫明已經掌握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法律依據等。
3.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指定2名以上監察人員組成特偵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
4.監察分局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5.可以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原件一併移送,也可以移送加蓋執法機關行政公章的複印件,原件留存備查。
6.送案和接案單位經辦人分別簽署姓名和時間。並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公章。
第五節 檔案性執法文書
第二十一條 檔案性執法文書,是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整理歸檔而製作的執法文書。
第二十二條 執法文書歸檔採用“一礦一檔”、“ 一案一卷”的管理模式。執法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執法文書原件或存根聯,以及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的憑證等均應歸入案件檔案,沒有存根聯或存根聯不便歸入的,可以用複印件。 按序號裝訂在一起的其他執法文書,可以不改變原裝訂樣式集中存檔,不必一案一卷,但應建立案件目錄。
第二十三條 經過複議或訴訟程式的案件,應建立專門檔案,將執法過程和複議、訴訟過程中的有關執法文書納入。
執法文書應定期歸檔,及時整理,將執法文書檔案分類保存,並建立案卷目錄。執法文書檔案按長期檔案保存。檔案管理應當符合《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檔案整理操作規範(試行)》(魯煤安監辦字〔2011〕139號)文的有關規定。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案卷(首頁)
行政執法案卷(首頁),是指行政案件處理結束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全部材料整理歸檔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填寫案由、處理結果,分項寫明處罰的方式及結果。
2.寫明案件辦理的起止日期,即立案和結案時間。
3.寫明執法文書的件數和頁數、歸檔號和歸檔日期。
4.至少2名承辦人簽字。
5.寫明案卷保存期限。
(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檔案卷內目錄
檔案卷內目錄,是指案件處理結束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全部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使用的執法文書。製作要求:
1.整個案卷中行政執法案卷(首頁)放在案卷第一個位置,卷內目錄放在第二個位置,此2份執法文書不編頁碼,其他執法文書按執法程式的時間先後倒序排列。
2.檔案原編號要寫明執法文書的編號、製作日期,名稱。
3.寫明每個執法文書在案卷中的起止頁碼,頁碼應當按執法文書的前後順序統一編寫,並標在每頁的右上角。
4.需要說明的事項在備註欄內填寫。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案件結案報告
案件結案報告,是指案件處理終結後,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全部材料歸檔並總結。
1.提交結案報告的範圍
(1)監察執法中確立的案件。
(2)民眾舉報的案件。
(3)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交辦的案件。
(4)跨行政執法區域移送的案件。
(5)生產安全事故案件。
(6)經人民法院裁決的案件。
(7)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8)有重大影響的複議案件。
(9)涉外案件。
(10)其他立案的案件。
2.製作要求
(1)題目寫明“XX案”,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2)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全稱、基本情況和地址及聯繫電話,是個人的寫明姓名、職務、性別、年齡、住址及聯繫電話等。
(3)寫明檢查時發現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調查取證、收集的相關證據和所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針對本案所進行的諸如聽證、集體研究審理的情況和行政處罰內容、處罰要點,行政爭議的處理情況等。“相關證據”只需列出各項證據的名稱即可,如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
(4)承辦人簽署意見並簽名、註明時間。
(5)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填寫審批審核意見並簽名、註明時間。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與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自2014年6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為兩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