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2021年10月3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東局在濟南揭牌成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含地質勘探,下同)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
(二)負責轄區內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礦山安全準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開展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採取現場處置措施,督促地方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
(四)依法對轄區內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現場處理、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整改落實,並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相應承擔監管責任。
(五)參與編制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重大以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完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職能轉變。進一步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制度,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推動地方強化監管執法,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將省局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核查、檢驗檢測機構認證、相關人員培訓等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擬訂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有關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落實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
人事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財務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行政罰款的收繳統計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財務內部審計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政策法規處(科技裝備處)
組織研究擬訂礦山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項;承擔新聞宣傳工作;指導礦山安全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處
監督檢查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推進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規範化建設;負責編制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礦山安全監察執法監督工作。
非煤礦山安全監察處
監督檢查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規範化建設;負責編制非煤礦山安全監察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採取現場處置措施。
事故調查處
參與編制地方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指導協調或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式,組織煤礦重大、較大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開展事故調查處理情況評估、督辦、約談和警示教育等工作;負責統計分析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和事故情況。
監察執法一處、二處、三處、四處、五處
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現場處理、行政處罰。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室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熊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