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指南

屯昌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由屯昌縣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屯昌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指南
  • 受理機構:屯昌縣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
辦理時限,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依據,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30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符合縣政府規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標準;(二)申請人家庭無住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縣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以下;(三)申請人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屯城鎮非農業常住居民戶口;(四)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標準為人均月收入在330元以下。(五)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13平方米。(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從2010年4月起執行。家庭每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計算方式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補貼標準×家庭總人口數。

辦理材料

1.《屯昌縣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社區或所在單位證明);
3.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社區或所在單位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出具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承諾書,如實報告上年度家庭收入來源和數額,並明確承諾:
(1)本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真實,如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兩個月內無條件退回住房或廉租住房補貼,今後不得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每年1月按規定向屯城鎮政府申報本人的家庭成員、住房狀況、上年度家庭收入等情況。
(3)保證不違反政策規定將購買的廉租住房出租或出售,否則,縣住房保障部門可按原價並考慮折舊等因素收回廉租住房。

辦理依據

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式提出書面申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給予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給予公示。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歸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四條規定:“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給予租金減免;對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給予公布。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第十五條規定:“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同意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租金。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繳納租金。”
二、《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式為: (1)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檔案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的範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3)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
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1)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2)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3)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4)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5)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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