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資源占用課稅

對資漂占用課稅國家對開採或占用國有自然資源課徵的稅。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第10條又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對於開採或占用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如開礦、使用城市土地等,國家除了進行必要的行政管理外,還可以依法徵稅。此類稅收不僅有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且能夠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槓桿,調節因自然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企業級差收入,從而排除企業盈虧的客觀因素,以利於促進企業合理地運用自然資源,加強經濟核算。目前我國對資源占用的課稅有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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