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綏陽縣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4號建議的答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綏陽縣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4號建議的答覆
  • 事件: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
  • 提出代表:楊太明、田華、黃德權
  • 時間:二OO五年七月六日
楊太明、田華、黃德權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建立村級幹部養老保障機制》的建議收悉,感謝你們對我縣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撤區並村”後,通過規範村級組織建設與管理,工作量增大,特別是農民村幹部,工作既辛苦,報酬又較低,縣委、政府十分理解,關於你們在建議中提到落實老年村幹部的養老保險問題,因建立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還沒有可借鑑的成功經驗,無明確的相關政策規定,從1992年開始實行國有企業固定工社會養老保險,1997年原遵義地區行署率先在全省試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工作(這項工作由於我市在執行工作中遇到了許多的矛盾和困難已暫停執行),到1998年10月以後要求所有用工單位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及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必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為此,儘管農村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目前還沒有政策依據。但為了保障農村幹部離任後的基本生活,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激發工作積極性,穩定村幹部隊伍。縣政府已安排社保局等部門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一是根據農村幹部的工作性質,農村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可參照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執行。二是農村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可由政府組織引導,村幹部自願參保,並與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相結合,採取村幹部個人繳納一定費用與縣、鄉鎮財政適當補助相結合的原則。為使農村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範化,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調研意見,縣政府將需進一步論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將出台我縣農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好村幹部的養老保障,是政府義不容辭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最後,再次感謝你們對我縣農民村幹部養老保障工作的關心,並在今後的工作中提出更多更好的有利於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和意見。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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