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綏陽縣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67號建議的答覆

沈萬年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解決村幹部待遇》的建議收悉,感謝您對我縣行政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為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在第六屆村委會換屆工作中,對村委會組成人員普遍實行了民主選舉。通過民主選舉,把相當一部分民眾擁護、思想好、作風正、能力強、有文化、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帶領民眾脫貧致富,真心實意為民眾辦事的村民選進了村委員會班子,成為農民村幹部。由於“撤區並村”後,通過規範村級組織建設與管理,工作量增大,特別是農民村幹部,工作既辛苦,報酬又較低,縣政府十分理解。
為了提高村幹部特別是農民村幹部的工作積極性,2004年縣政府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 組織建設與管理的決定》中,建立了村幹部和離任村幹部待遇保障機制。規定凡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並在村支兩委擔任支部書記、副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擔任專職財經員和計生專乾的農民村幹部,實行“基礎工資+效益工資+獎勵工資”的結構工資制,其基礎工資部分每月不得低於150元的標準,同時,還規定了離任後每任職一年300—350元的補助標準,應該說,村幹部的工資待遇比以前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組織屬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幹部的報酬提高主要依靠集體經濟的發展,增加收入來解決。在當前我縣集體經濟普遍發展落後的情況下,政府將引導村委會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提高村幹部的報酬,同時,進一步研究制定養老保障等措施,盡力幫助你們解決好後顧之憂。希望你在今後的工作中,不負村民對你的信任和厚望,當好民眾致富的帶頭人,在帶領民眾致富的同時,大力發展村集體經濟,努力增加收入來源。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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