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綏陽縣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5號建議的答覆

你們提出的關於《對留任村幹部實行養老保險和提高報酬》的建議收悉,感謝你們對我縣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劉強、韋運孝等代表:
“撤區並村”後,通過規範村級組織建設與管理,工作量增大,特別是農民村幹部,工作既辛苦,報酬又較低,縣委、政府十分理解,關於你們在建議中提到落實老年村幹部的養老保險問題,因建立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還沒有可借鑑的成功經驗,無明確的相關政策規定,從1992年開始實行國有企業固定工社會養老保險,1997年原遵義地區行署率先在全省試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工作(這項工作由於我市在執行工作中遇到了許多的矛盾和困難已暫停執行),到1998年10月以後要求所有用工單位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及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必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為此,儘管農村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目前還沒有政策依據。但為了保障農村幹部離任後的基本生活,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激發工作積極性,穩定村幹部隊伍。縣政府已安排社保局等部門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一是根據農村幹部的工作性質,農村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可參照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執行。二是農村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可由政府組織引導,村幹部自願參保,並與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相結合,採取村幹部個人繳納一定費用與縣、鄉鎮財政適當補助相結合的原則。為使農村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範化,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調研意見,縣政府將需進一步論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將出台我縣農村幹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
為了提高村幹部特別是農民村幹部的工作積極性,2004年縣委、政府在《進一步加強村級 組織建設與管理的決定》中,建立了村幹部和離任村幹部待遇保障機制。規定凡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並在村支兩委擔任支部書記、副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副主任,以及擔任專職財經員和計生專乾的農民村幹部,實行“基礎工資+效益工資+獎勵工資”的結構工資制,其基礎工資部分每月不得低於150元的標準,同時,還規定了離任後相應的補助標準,應該說,村幹部的工資待遇比以前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組織屬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幹部的報酬提高主要依靠集體經濟的發展,增加收入來解決。在當前我縣集體經濟普遍發展落後的情況下,政府將引導村委會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來提高村幹部的報酬。
希望你們在今後的工作中,在帶領民眾致富的同時,大力發展村集體經濟,努力增加收入來源。
二OO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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