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適用範圍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適用範圍是指新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包括:經國家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司(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總公司(或總包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簽訂契約、辦理價款結算,對內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國家規定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制度,並向總公司(或總包單位)交納管理費的國內分公司(分包單位)(以下簡稱國內公司)。

各國內公司駐外機構,如分公司、經理部、辦事處、代表處及項目組等(以下簡稱境外分公司)。國內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所屬從事製造業、商品流通業、飲食服務業、技術諮詢業等多種經營業務的獨立核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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