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利潤分配是指企業利潤分配依下列程式進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限於財務制度所規定的寬免稅期。《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制度》第抑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能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5年未彌補的虧損,用所得稅後利潤彌補”。在這裡,我們稱可以在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年度為“寬免稅期”超過“寬免稅期”仍未彌補的虧損,只能用稅後(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依法繳納所得稅。《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應對境內外業務分別進行盈虧核算,境內外盈虧可以互抵,境外業務從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的下一個財政年度起,實現的利潤5年內全額留用,境內業務實現的利潤按國內適用稅率繳納所得稅。5年期滿後,境內外業務均有盈利時,分別按適用稅率纘納岍得稅;境內外一方發生虧損時用另一方的盈利,境內業務有盈餘的按國內適用稅率繳納所得稅,境外業務有盈餘的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