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會計制度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會計制度

[93]財會第03號

頒布時間:2002-6-28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會計制度
  • 頒布時間:2002-6-28
  • 頒布部門:財政部
  • 目的:適應對外經濟事業發展的需要
概述,內容,

概述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會計制度是由財政部發布的,適應對外經濟事業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對外經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濟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會計核算的規範化和會計信息資料的可比性,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現行《對外承包企業會計制度》、《對外承包企業示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進行了修改,制定了《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會計制度》,現隨文附發,請轉知所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從199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我部1988年制定印發的《對外承包企業會計制度》、《對外承包企業示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同時廢止。

內容

附屬檔案:如文
目 錄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附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一、總 說 明
一、為了適應對外經濟合作事業發展的需要,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包括:
1.經國家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司(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總公司(或總包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簽訂契約、辦理價款結算,對內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國家規定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制度,並向總公司(或總包單位)交納管理費的國內分公司(分包單位)(以下簡稱國內公司)。
2.各國內公司駐外機構,如分公司、經理部、辦事處、代表處及項目組等(以下簡稱境外分公司)。
3.國內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所屬從事製造業、商品流通業、飲食服務業、技術諮詢業等多種經營業務的獨立核算單位。
三、本制度同時適用於國內其他行業在境外從事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技術服務、房地產開發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
四、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五、企業境外分公司原則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稅法的規定,設定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項目,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指標項目向國內公司報送會計報表;所在地區當地政府沒有法規制度規定的,應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並向國內公司報送會計報表。
六、本制度所規定的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費用和損益五大類,並根據會計科目的分類,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企業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編號方法是:總賬科目為三位數字,一級明細科目為二位數字,連同總賬科目共為五位數字編號,二級明細科目以下的編號依此類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適當空號,供企業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七、企業會計報表的金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填至“分”。國內公司一律用人民幣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國內公司對境外分公司上報的會計報表應先按美元進行彙編,然後將匯總的美元數按規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幣,與國內分公司上報的和總公司本身的會計報表進行彙編。在彙編時,應將撥付所屬資金和相互間的往來款項,與所屬單位報表中的有關項目相互沖銷。
九、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企業的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或月份、規定報送日期、實際送出日期等內容,並由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十、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主管財稅機關。
對其他單位有投資的企業,其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數半數以上,或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不宜合併的,可不予合併,但應當將其會計報表隨同企業的會計報表一併報送。
十一、企業會計報表的報出時間: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10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出。
境外分公司、分包單位及國內分公司的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由國內總公司在上述期限內自行規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十三、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附註:
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附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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