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

《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高質量推動對外投資項目建設,對原有《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商合函〔2013〕74號)進行修訂。

2022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通知,公布《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要求抓好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22年1月5日
  • 發文字號:環辦環評〔2022〕2號 
發布通知,指南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出台背景,修訂體現,管理規定,保護規定,境外項目,企業主體責任,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和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提升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水平,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制定了《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2022年1月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指南全文

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
  第一條 為指導企業貫徹生態文明理念,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推動項目綠色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企業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統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推進互利互惠合作。
  第三條 企業實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應遵守東道國(地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按要求申請所需的生態環境保護許可。東道國(地區)沒有相關標準或標準要求偏低的,在生態環境保護許可的基礎上,鼓勵採用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更嚴格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自身發展戰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相應的生態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培訓、研討和能力建設,設專門人員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提高企業環境管理能力。
  第五條 企業在開展對外併購之前,可通過環境盡職調查等方式,評估擬收購標的在歷史經營活動中造成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環保處罰、環境訴訟、環保設施運行狀況以及相關生態環境風險,重點評估危險廢物處置、土壤、地下水、溫室氣體排放和大氣環境影響情況等。
  鼓勵企業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業務能力強、信用良好、熟悉國內外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生態環境諮詢服務機構,為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提供市場化、國際化的生態環境諮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前,通過收集相關資料、對擬選址區域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生態環境監測和評估等方式,掌握項目所在地及其周圍區域的生態環境本底狀況,並將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存檔備查。
  本底值超過當地標準、國際通則或國內質量標準時,建議充分論證選址環境合理性,必要時考慮重新選址。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東道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採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東道國(地區)缺乏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可參照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標準要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加強施工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生態優先、綠色施工,做好生態保護以及大氣、水、噪聲、振動、輻射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通過規範化管理防止和減輕施工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做好生態修復工作,結合項目所在地周邊資源稟賦、自然生態條件,因地制宜制定生態修複方案。
  第九條 企業根據建設項目行業、規模、工藝、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生態影響和周邊生態環境狀況,建設和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廢氣、廢水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做好運行期生態環境監測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企業實施能源項目時,優先考慮清潔、綠色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水利水電項目時,應儘量避免占用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物棲息地,在流域範圍內合理布局;最佳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合理採取水生生物棲息地保護、水生生物通道建設、增殖放流等措施;對保護性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境造成影響的,積極採取工程防護、異地移栽、救助、生境恢復等措施,通過生態流量泄放等措施,滿足下遊河道生活、生態和生產用水需求。做好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生態環境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實施石油化工項目時,要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二條 企業實施礦山開採項目時,要採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控制各項污染物,特別是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產生量、貯存量。做好尾礦庫、矸石場等固體廢物貯存場所的加固和防滲,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加強環保設計,減少生態破壞和土地占用,開展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十三條 企業實施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時,要按照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合理選線選址,儘量避免占用或穿越自然保護區和重要野生生物棲息地。確實無法避免的,可採取無害化穿越、建設野生生物通道等減緩或補償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組織方式,減少土石開挖和臨時場地占用,減輕對野生生物及周邊居民噪聲、揚塵等影響,施工結束後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恢復。
  第十四條 企業根據項目環境影響特徵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隨時掌握項目的排污狀況,並對監測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涉及生態環境影響的,做好生態環境調查。
  第十五條 企業應採取措施,減少項目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要求。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項目環境風險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按規定及時向國內投資主體、我駐外使領館、當地管理部門等報告,國內投資主體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內容一般包括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鼓勵企業組織預案演練,及時對預案進行最佳化更新。
  第十七條 企業應關注全球和東道國(地區)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自身條件積極參與低碳和碳匯項目,支持開發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東道國(地區)應對氣候變化作出積極貢獻。
  第十八條 企業應關注東道國(地區)制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畫,充分考慮項目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定位,減少對當地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推動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十九條 企業應遵循清潔生產理念,推進綠色設計和循環利用,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材料、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二十條 企業應開展綠色價值鏈創新和實踐,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實施綠色採購,推行綠色生產,優先購買環境友好產品。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申請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相關產品的節能節水低碳環保等綠色認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合規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與當地環境管理部門的聯繫與溝通,交流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主動徵詢其意見和建議。主動加強與可能受影響社區、相關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溝通,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就項目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信息發布和經驗共享,定期發布項目執行東道國(地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採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環境績效等情況,分享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和最佳實踐。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依法或參照國際慣例,做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退役、拆除、關閉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修訂信息

修訂後的《指南》在以下幾方面進一步最佳化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指南》適用於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投資建設的新建(含改建、擴建)類項目、收購併購類項目以及承包工程項目。上述類型的項目在開展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時,均可參考本《指南》。
二是進一步豐富內涵。《指南》針對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個領域提出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工作指引。
三是理順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根據項目投資建設前、施工期、運營期、關閉退出等主要環節,《指南》調整並補充完善了相關規定。
四是進一步提高境外項目環境管理水平,《指南》鼓勵項目採用國際通行標準或中國更嚴標準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並對企業提出完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鼓勵開展清潔生產、加強信息發布等要求,強調企業環境管理主體責任。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2013年,商務部和原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商合函〔2013〕74號),對規範企業對外投資合作中的環境保護行為,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進入新發展階段,對外投資合作領域需要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際國內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高質量發展。2021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陸續在博鰲亞洲論壇、領導人氣候峰會、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等國際場合提出,堅持開放、綠色、廉潔理念,採取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綠色金融等舉措,努力實現高標準、惠民生、可持續目標。特別是“大力支持開發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不再新建境外煤電項目”的重大宣示,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在第三次“一帶一路”建設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探索建立境外項目風險的全天候預警評估綜合服務平台,全面強化風險防控。這些新理念和新要求,迫切需要通過修訂原《指南》的形式將其納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我部聯合有關部門對原《指南》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過程中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吸收採納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並發布《指南》。

修訂體現

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指南》適用於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投資建設的新建(含改建、擴建)類項目、收購併購類項目以及承包工程項目。上述類型的項目在開展項目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時,均可參考本《指南》。
二是明確生態環境的內涵。《指南》明確生態環境包括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
三是理順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根據項目投資建設前、施工期、運營期、退出等主要環節,《指南》調整並補充完善了相關規定。
四是突出重點行業的要求。根據對外投資合作的重點行業發展情況,《指南》針對能源、石油化工、礦山開採、交通基礎設施等行業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規定。
五是增強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隨著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不斷提升,《指南》針對項目在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分別提出了相關要求。

管理規定

為向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建設項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態環境管理指引,《指南》在項目建設運行的主要環節規定了生態環境管理的相關要求。
一是在項目建設或收購併購前,指導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本底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
二是在施工期,指導企業加強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是在運營期,指導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生態環境監測與調查、固廢管理、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
四是在項目關閉、退出時,指導企業做好退役、拆除、關閉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保護規定

我國將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合作作為對外投資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對外投資合作重點行業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指南》對開展境外能源、石油化工、礦山開採、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針對能源項目,《指南》提出優先考慮可再生能源項目,在實施水利水電項目時避免占用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物棲息地、合理採取水生生物和野生動植物保護措施、開展生態流量泄放等。
針對石油化工項目,《指南》提出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控制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加強環境風險防控等措施。
針對礦山開採項目,《指南》提出控制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做好固體廢物貯存場所的加固和防滲,減少生態破壞和土地占用,開展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要求。
針對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指南》提出合理選線選址,採取無害化穿越、建設野生生物通道等減緩或補償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恢復等措施。

境外項目

一是在實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時,如果東道國(地區)沒有相關標準或標準要求偏低的,在生態環境保護許可的基礎上,鼓勵採用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更嚴格標準。
二是在企業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時,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
三是在對區域開展生態環境調查時,建議將本底值與當地標準,以及國際通行標準或國內質量標準進行對比,並將對比結論納入選址的考量中。
四是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東道國(地區)缺乏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議參照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標準要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五是在項目退役、拆除、關閉期,建議依法或按照國際慣例做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企業主體責任

一是提出企業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總體要求。
二是提出企業完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
三是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產、綠色價值鏈、綠色認證等工作。
四是要求企業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合規信息,加強與當地的溝通、信息發布和經驗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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