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商務部、環境保護部以商合函〔2013〕74號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該《指南》共22條。
起草背景,工作意義,主要內容,指南內容,
起草背景
當前,環境保護已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也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中國政府不僅重視國內的環境保護,把堅持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同時也重視企業"走出去"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走出去"的企業和境外合作項目,要履行社會責任,造福當地人民。十八大明確提出,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
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中國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步伐明顯加快,企業"走出去"的數量、規模和領域增加,對中國和東道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截至今年1月底,中國企業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4395億美元。在開展對外投資合作過程中,中國企業普遍重視環境保護工作,能認真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但也有的企業對在境外如何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經驗不足,需要政府部門提供必要的指導。
為與各國共同應對環境保護的挑戰,指導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我們會同環境保護部在借鑑國際經驗和理念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研究制定了《環保指南》。《環保指南》的主要精神是倡導企業樹立環保理念,依法履行環保責任,要求企業遵守東道國環保法規,履行環境影響評價、達標排放、環保應急管理等環保法律義務,同時鼓勵企業研究與國際接軌。
工作意義
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環境保護的引導,有助於與東道國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共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促進東道國可持續發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目標。
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環境保護的指導,有利於幫助企業提高跨國經營能力,加快融合進程,既實現自身長遠發展,也促進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
"走出去"是企業行為,政府部門的責任就是服務和指導。《環保指南》是政府部門首次對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行為進行的方向性指導,體現了政府部門"寓管理於服務"理念,也是構建對外投資合作服務體系的具體舉措。
主要內容
本《指南》共22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指南的目的
發布《環保指南》的目的是指導企業規範環境保護行為,引導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支持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環境社會責任
《環保指南》倡導企業尊重東道國宗教信仰、民族風俗,保障勞工合法權益,積極履行環保責任,樹立環境保護理念,在互利共贏基礎上開展合作,實現自身和環境保護的"雙贏"。
(三)建設環境管理制度和污染預防
《環保指南》從建立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員工環保培訓、環境影響評價、生物多樣性、社會影響評價、達標排放、環境監測要求、環境盡職調查、危險廢物管理、環境事故預防與應急、生態恢復、清潔生產、綠色採購等方面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溝通與環保宣傳
《環保指南》明確,鼓勵企業定期發布本企業環境信息,公布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計畫等,同時要加強與政府溝通、加強與公眾溝通,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五)研究和借鑑國際經驗
《環保指南》鼓勵企業與國際接軌,研究和借鑑國際組織、多邊金融機構採用的環保原則、標準和慣例。
指南內容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通知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的通知
商合函〔201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各中央企業:
為指導我國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進一步規範環境保護行為,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予印發。
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指南》的宣傳,指導我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了解並遵守東道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實現互利共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各中央企業:
為指導我國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進一步規範環境保護行為,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予印發。
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指南》的宣傳,指導我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了解並遵守東道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實現互利共贏。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2013年2月18日
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
第一條 為指導中國企業進一步規範對外投資合作活動中的環境保護行為,及時識別和防範環境風險,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樹立中國企業良好對外形象,支持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由企業自覺遵守。
第三條 倡導企業在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過程中,尊重東道國社區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和民族風俗,保障勞工合法權益,為周邊地區居民提供培訓、就業和再就業機會,促進當地經濟、環境和社區協調發展,在互利互惠基礎上開展合作。
第四條 企業應當秉承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理念,發展低碳、綠色經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自身盈利和環境保護“雙贏”。
第五條 企業應當了解並遵守東道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項目,應當依照東道國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當地政府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許可。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計畫,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強化企業的環境、健康和生產安全管理。鼓勵企業使用綜合環境服務。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培訓制度,向員工提供適當的環境、健康與生產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員工了解和熟悉東道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掌握有關有害物質處理、環境事故預防以及其他環境知識,提高企業員工守法意識和環保素質。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要求,對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採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九條 鼓勵企業充分考慮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民風民俗等社會環境的影響,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東道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設和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開展污染防治工作,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東道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在項目建設前,對擬選址建設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評估,掌握項目所在地及其周圍區域的環境本底狀況,並將環境監測和評估結果備案保存。
鼓勵企業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開展監測,隨時掌握企業的污染狀況,並對監測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在收購境外企業前,對目標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重點評估其在歷史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危險廢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況,以及目標企業與此相關的環境債務。鼓勵企業採取良好環境實踐,降低潛在環境負債風險。
第十三條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制訂管理計畫。計畫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企業對可能存在的環境事故風險,應當根據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制訂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建立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監管機構、可能受到影響的社會公眾以及中國企業總部報告、溝通的制度。
應急預案的內容包括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鼓勵企業組織預案演練,並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
鼓勵企業採取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手段,合理分散環境事故風險。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審慎考慮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定位,對於可能受到影響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動、植物資源,企業可以在東道國政府及社區的配合下,優先採取就地、就近保護等措施,減少對當地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對於由投資活動造成的生態影響,鼓勵企業根據東道國法律法規要求或者行業通行做法,做好生態恢復。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推進循環利用,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實施綠色採購,優先購買環境友好產品。
鼓勵企業按照東道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相關產品的環境標誌認證。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定期發布本企業環境信息,公布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計畫、採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環境績效情況等。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加強與東道國政府環境保護監管機構的聯繫與溝通,積極徵求其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倡導企業建立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溝通方式和對話機制,主動加強與所在社區和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繫與溝通,並可以依照東道國法律法規要求,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就本企業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和支持當地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宣傳環境保護理念,樹立企業良好環境形象。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研究和借鑑國際組織、多邊金融機構採用的有關環境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慣例。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由企業自覺遵守。
第三條 倡導企業在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過程中,尊重東道國社區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和民族風俗,保障勞工合法權益,為周邊地區居民提供培訓、就業和再就業機會,促進當地經濟、環境和社區協調發展,在互利互惠基礎上開展合作。
第四條 企業應當秉承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理念,發展低碳、綠色經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自身盈利和環境保護“雙贏”。
第五條 企業應當了解並遵守東道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項目,應當依照東道國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當地政府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許可。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計畫,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強化企業的環境、健康和生產安全管理。鼓勵企業使用綜合環境服務。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培訓制度,向員工提供適當的環境、健康與生產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員工了解和熟悉東道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掌握有關有害物質處理、環境事故預防以及其他環境知識,提高企業員工守法意識和環保素質。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要求,對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採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九條 鼓勵企業充分考慮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民風民俗等社會環境的影響,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東道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設和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開展污染防治工作,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東道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在項目建設前,對擬選址建設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評估,掌握項目所在地及其周圍區域的環境本底狀況,並將環境監測和評估結果備案保存。
鼓勵企業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開展監測,隨時掌握企業的污染狀況,並對監測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在收購境外企業前,對目標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重點評估其在歷史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危險廢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況,以及目標企業與此相關的環境債務。鼓勵企業採取良好環境實踐,降低潛在環境負債風險。
第十三條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制訂管理計畫。計畫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企業對可能存在的環境事故風險,應當根據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制訂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建立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監管機構、可能受到影響的社會公眾以及中國企業總部報告、溝通的制度。
應急預案的內容包括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鼓勵企業組織預案演練,並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
鼓勵企業採取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手段,合理分散環境事故風險。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審慎考慮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定位,對於可能受到影響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動、植物資源,企業可以在東道國政府及社區的配合下,優先採取就地、就近保護等措施,減少對當地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對於由投資活動造成的生態影響,鼓勵企業根據東道國法律法規要求或者行業通行做法,做好生態恢復。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推進循環利用,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實施綠色採購,優先購買環境友好產品。
鼓勵企業按照東道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相關產品的環境標誌認證。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定期發布本企業環境信息,公布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計畫、採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環境績效情況等。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加強與東道國政府環境保護監管機構的聯繫與溝通,積極徵求其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倡導企業建立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溝通方式和對話機制,主動加強與所在社區和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繫與溝通,並可以依照東道國法律法規要求,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就本企業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和支持當地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宣傳環境保護理念,樹立企業良好環境形象。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研究和借鑑國際組織、多邊金融機構採用的有關環境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