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立項管理辦法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立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完善對外承包工程管理,促進對外承包工程高質量發展,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起草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立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立項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辦法全文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立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承包工程管理,促進對外承包工程高質量發展,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是指中國境內註冊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的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工程的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維護等。
本辦法所稱特定項目,是指在與我無外交關係或者外交關係降級的國家開展的工程項目、涉及多國利益的工程項目、存在高風險的工程項目,以及其他按照《條例》規定確定的特定項目。特定項目以外的工程項目,為一般工程項目(以下簡稱一般項目)。
第三條 商務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管,積極防範化解各類風險。同時,規範企業辦理工程項目備案立項和信息報告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不得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應當遵守項目所在國(地區)法律,加強風險防範,避免不正當競爭,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
第五條 企業開展一般項目應當在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商務部負責中央企業總部(含整體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一般項目的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企業和中央企業所屬企業開展一般項目的備案。
第六條 企業開展特定項目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經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企業和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在開展特定項目前及時辦理立項。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凡備案立項必報告”原則,向商務主管部門、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領)館或者代管館定期報告工程項目後續開展情況。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領)館或者代管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企業在報告工程項目信息時,應當遵守境內外數據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 企業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套用(以下簡稱業務系統),辦理工程項目備案立項,定期報告項目後續開展情況。業務系統操作指南由商務部發布。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九條 企業以投標或者議標方式參與一般項目的,應當在對外投標或者議標前完成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企業以其他方式參與一般項目的,應當在項目簽約、實施前完成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
第十條 企業辦理一般項目備案,應當通過業務系統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表》(以下簡稱《項目備案表》),列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掃描上傳至業務系統。企業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企業認為不適宜通過業務系統填寫的事項,可以商商務主管部門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企業初次使用業務系統的,應當首先在業務系統如實填寫《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信息登記表》。所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在業務系統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表》填寫不完整或者不準確、項目不屬於備案管理範圍、不屬於本級商務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或者按規定需會同相關部門會商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業務系統告知企業。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表》填寫完整、準確且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列舉情形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內予以備案。企業通過業務系統自行列印《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備案回執》之日起2年以內,未對外投標或者簽訂工程項目契約的,《備案回執》自動失效。企業可在《備案回執》失效前30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業務系統向出具《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四條 在有效期內,《備案回執》載明的信息發生變動的,企業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業務系統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變更申請表》(以下簡稱《備案變更申請表》),列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掃描上傳至業務系統。收到企業《備案變更申請表》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審核企業申請,並為符合備案管理要求的企業辦理信息變更。企業可通過業務系統自行列印信息變更後的《備案回執》,原《備案回執》自動失效。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以投標或者議標方式參與特定項目的,應當在對外投標或者議標前完成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立項。企業以其他方式參與特定項目的,應當在項目簽約、實施前完成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立項。未經批准立項,企業不得擅自參與特定項目。
第十六條 企業辦理特定項目立項,應當通過業務系統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立項表》(以下簡稱《項目立項表》),列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掃描上傳至業務系統。根據不同類型的特定項目,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者業務系統提示相應地線上提交立項申請函、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領)館或者代管館意見、專業機構出具的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安保方案和應急預案等立項申請材料。如項目擬使用境內金融機構信貸或者信用保險的,企業應當提交資金落實情況說明。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企業認為不適宜通過業務系統提交的立項申請材料,可以商商務部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第十七條 項目不屬於立項管理範圍、《項目立項表》填寫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收到企業立項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告知企業。
第十八條 項目屬於立項管理範圍且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列舉情形的,商務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准立項的決定。企業可通過業務系統查看立項的辦理進展和辦理結果。獲得批准立項的企業通過業務系統自行列印《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立項回執》(以下簡稱《立項回執》)。
第十九條 企業獲得《立項回執》之日起2年以內,未對外投標或者簽訂工程項目契約的,《立項回執》自動失效。企業申請《立項回執》的延期、信息變更,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信息報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投標或者議標結果公布、契約簽訂、開工、完工後30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業務系統分別填報中標情況、簽約情況、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等信息。
工程項目開工後,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實施期間於每年1月和7月,通過業務系統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半年情況報告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對外簽訂工程項目契約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登入業務系統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報到登記表》,列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通過掃描上傳業務系統,報送給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領)館或者代管館。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等相關規定要求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所報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相關工程項目信息。
第五章 監管和促進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崗位責任,強化內部監督,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為企業辦理工程項目備案立項和信息報告。在辦理項目備案時應當避免出現將特定項目作為一般項目備案等情況。對企業諮詢擬承包工程項目是否屬於一般項目或者特定項目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告知。
第二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辦理工程項目備案立項和信息報告情況開展定期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影響重大的工程項目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商務部主要負責對中央企業總部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違規查處;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按照商務部工作部署,負責對所聯繫地區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履行屬地責任,負責對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企業和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違規查處。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國”網站等,與有關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金融機構和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等行業組織等共享。
第二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引導企業加強風險防範,在參與工程項目前,對項目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外交、法律、安全環境,以及項目內容、地點、背景、資金來源和當地利益相關方態度等情況進行全面、系統、客觀的考察和評估。
第二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合規經營培訓,督促企業規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行為;加強與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領)館或者代管館的溝通聯繫,及時了解企業境外合規經營情況。
第二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對外承包工程服務保障體系,健全多雙邊工作機制,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產品,完善相關服務平台,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有關行業組織和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加強行業協調自律,引導企業守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備案立項,或者違反本辦法許可權和程式予以備案立項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不得違法違規透露企業和工程項目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提醒、函詢、約談,或者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業務系統如實填寫《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信息登記表》;《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信息登記表》所登記信息發生變動,未按本辦法規定在業務系統辦理變更的;
(二)以投標或者議標方式參與一般項目,未在對外投標或者議標前辦理一般項目備案並取得《備案回執》的;以其他方式參與一般項目,未在項目簽約前或者實施前辦理一般項目備案並取得《備案回執》的;
(三)《備案回執》載明的信息發生變動,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信息變更的。
第三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提醒、函詢、約談,或者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投標或者議標方式參與特定項目,未在對外投標或者議標前辦理特定項目立項並取得《立項回執》的;以其他方式參與特定項目,未在項目簽約前或者實施前辦理特定項目立項並取得《立項回執》的;
(二)《立項回執》載明的信息發生變動,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信息變更的。
第三十五條 企業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不實信息或者虛假材料等手段申請工程項目備案立項的,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立項,並對其予以提醒、約談,或者警告、通報批評。企業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不實信息或者虛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備案回執》《立項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備案回執》《立項回執》,並對其予以提醒、約談,或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立項回執》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對其予以提醒、函詢、約談,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企業對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包括未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等,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提醒、函詢、約談,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涉及違反《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條例》予以行政處罰。企業存在《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者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的,商務主管部門在禁止期限內不予辦理該企業的一般項目備案和特定項目立項。
第三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企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承包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系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他法人承包工程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企業通過境外註冊分公司承包工程項目的,或者與境外企業聯合承包工程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立項和信息報告。兩個以上企業聯合承包工程項目的,應當由一家牽頭企業辦理備案立項和信息報告。企業依法將已備案立項的工程項目分包的,分包企業無需辦理備案立項。
第四十四條 企業承包契約額在10億美元以上(含10億美元)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在辦理備案立項手續時,由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先開展會商,對項目風險進行評估。評估確認項目總體風險可控或者存在一定風險但基本可控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評估後確認項目風險較高或者風險過高的,由商務主管部門告知企業按存在高風險類特定項目申請立項。
第四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地區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立項和信息報告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備用金管理按照《條例》以及商務部、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內”、“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表》(樣式)、《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立項表》(樣式)、《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變更申請表》(樣式)、《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立項變更申請表》(樣式)、《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回執》(樣式)、《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立項回執》(樣式)、《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信息登記表》(樣式)、《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半年情況報告表》(樣式)、《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報到登記表》(樣式)由商務部另行發布。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管理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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