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台小額貿易,俗稱小三通)是指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廣東、江蘇、山東、上海)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的貨物交易。對台小額貿易只能由 同大陸的對台小額貿易公司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台地區小額貿易
- 簡稱:對台小額貿易
- 俗稱:小三通
- 指定口岸:福建廣東江蘇山東上海
- 交易內容:貨物
- 交易人:台灣地區居民
簡介
相關規定
二、試點口岸對台小額貿易公司經營權由福建、浙江、廣東三省及三省內計畫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向所在地海關等聯檢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未經批准的,不得從事對台小額貿易。
每個對台小額貿易點只設一家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已在同一小額貿易點設立了多於一家對台小額貿易公司的地區,應經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商務部、海關總署備案。
台灣地區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灣漁民證、身份證等身份證明的人員。
三、試點口岸進出的對台小額貿易台灣船舶,放開船舶噸位和交易金額限制。
四、對台小額貿易公司應在指定的地點經營進出口貨物,不得跨點經營。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臨時在同一海關區內的其它小額貿易點經營的,應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經小額貿易點所在地海關同意。對台小額貿易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對台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個人經營對台小額貿易。
五、試點口岸進出口的貨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進出口屬於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等管理的貨物,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相關證件徵稅驗放。對台小額貿易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以電子數據報關方式向海關申報。
對台小額貿易項下外匯收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在指定對台小額貿易點所有的進出口貨物、船隻及船上人員應分別接受當地海關等聯檢部門的管理,並照章交納稅、費。
對台小額貿易貨物和船隻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或標記。
對台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未能成交的應原船退回。
船員個人攜帶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船員不得攜帶大陸規定禁止攜帶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個人不得利用船舶為他人攜帶物品。
船舶帶進的航行必備的設備、燃料、物料,應原船帶出,不得作為貨物交易。船舶需要補充的設備、燃料、物料,限自用合理數量,在海關監管之下裝載。上述物品未經向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不得擅自卸、裝。
七、商務部、海關總署按照各自職能,出台便利措施,提高監管能力,加快通關速度,積極支持、推進對台小額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各小額貿易點的業務量變化和監管條件變化適時對試點口岸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