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在1999.02.25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2.25
  • 實施時間:1999.03.01
第一條 為加強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維護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海峽兩岸民間商品交流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系指經國家批准,在廈門市同安區大嶝島內專門設立,用於開展對台民間小額商品交易活動並實行封閉管理的一個特定區域。交易市場位於大嶝島東北部,包括大嶝運輸碼頭及以南區域約0.8平方公里。
第三條 廈門市及同安區有關部門與大嶝鎮共同派員組成“廈門市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廈門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對交易市場的船舶停靠、人員進出、商品進出、商品交易、市場建設、市場秩序、軍事安全保密及相關工作進行統一規劃和協調、管理。
第四條 福建省居民及台灣、金門同胞持有效身份證明,經交易市場管委會批准,並辦理規定的登記註冊手續後,均可在市場內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易活動。
第五條 進入交易市場內交易的台灣產品,限於土特產、生活用小商品及旅遊商品(以核准的“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商品經營範圍”為準,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當地居民和祖國大陸其他地區遊客可進出交易市場,並在市場交易區攤位採購商品帶出。按照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的規定,對每人每天累計交易進口台灣產品價值在人民市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免交進口配額許可證,免徵進口稅;超出人民市1000元的,一律按一般貿易管理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第七條 海關在交易市場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對進出交易市場的運輸工具、人員、貨物、物品進行監管。進出交易市場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按照《廈門海關對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辦法》的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運載貨物或攜帶物品的品名、數量和金額等,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第八條 經過批准有對台小額貿易經營權的公司,如通過交易市場向台灣地區出口商品或從台灣地區進口商品,應按照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發布的《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任何個人或企業均不得攜帶或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出入交易市場。國家限制進出口和實行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交易市場設立專用碼頭作為台灣船舶停泊點,允許台灣船舶停靠。對停靠的台灣船舶和上岸的人員由公安邊防部門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海關對船舶依法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對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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