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閥地漿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考核。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建設,組織編制、報批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負責對城市規劃達紋榆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按照規企估坑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劃審批。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符牛膠求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
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批准的土地轉用、徵收徵用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設計行業管理。
(七)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和古樹名木、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規劃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漏拒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疊恥頸、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八)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
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雄牛灶迎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全縣相關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森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森林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組織
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林業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造林綠化、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開展
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本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的統一監督管理。構建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框架、信息系統工作。負責縣級基礎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應急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承辦測繪資質管理和測繪項目備案登記管理工作,規範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管理與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
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及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與利用工作,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
(十五)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配合國家、省、市對縣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工作。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城鄉規劃、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
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與縣應急局、縣水利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水利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1)縣應急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一般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一般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負責地震防禦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2)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落實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在城鎮規劃建設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1)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責對建設項目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而占用土地實施建設、超過批准面積占地等問題進行監管和處罰;對建設項目是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和是否按照規劃許可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實施監管。(2)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有關工作的協調、指導,綜合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活動;負責建設工程報建;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契約、設計契約、施工圖審查報告、施工契約、監理契約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辦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3)縣綜合執法局負責行使全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接待、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目標績效管理、史志編纂、網路安全、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新聞發布、輿情應對和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科技創新、信息化管理、對外合作工作。組織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信訪股(行政審批股)。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論證、重大處罰案件和許可事項聽證有關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有關工作。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重大信訪事項。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縣級行政審批及便民化服務有關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指導協調全縣相關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鄉鎮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合國家、省、市對縣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工作。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縣水、森林、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工作,管理登記資料。承擔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及其安全、質量、套用和市場秩序,承擔測量標誌保護、應急測繪保障、地圖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和公共服務等工作。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所有者權益股。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按照要求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自然資源資產考核標準及實施。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編制土地供應方案。承擔報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統籌銜接各類專項規劃。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及公示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縣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全縣國土空間規劃設計行業管理。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論證工作,擬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管理。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縣域內綠地系統規劃管理工作。
(七)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股。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道路、江河(湖)水系及各類管線等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家具(小品)及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等選址定點和工程設計方案審核。負責組織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城市設計和城市風貌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驗線工作。
(八)村鎮規劃管理股。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縣村鎮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技術標準和政策檔案。承擔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規劃管理工作,推廣農房建設標準圖集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組織轄區內鎮(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村鎮建設項目方案的技術性審查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新建農房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鄉村規劃師的管理工作。
(九)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辦理工作和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先行用地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修復等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林業生態保護股。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林業年度生產、投資計畫,監督管理預算內投資項目,組織林業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實施。負責林業綜合統計、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政策性森林保險及金融貸款工作。組織全縣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稽查。綜合管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森林資源管理股。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資源評價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數位化建設。負責森林防火相關工作。
(十三)保護地與產業發展股(野生動植物保護股)。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及全縣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培植和經營利用。指導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
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林業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承擔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等工作。
(十四)地質地礦股。承擔全縣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貫徹落實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行為。負責縣級發證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擬訂全縣
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總、保護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
(十五)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幹部隊伍建設、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工資辦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按縣委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
保留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射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射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七)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和古樹名木、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規劃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八)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
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全縣相關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森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森林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組織
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林業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造林綠化、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開展
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本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的統一監督管理。構建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框架、信息系統工作。負責縣級基礎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應急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承辦測繪資質管理和測繪項目備案登記管理工作,規範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管理與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基準和
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及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與利用工作,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
(十五)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配合國家、省、市對縣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工作。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城鄉規劃、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
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與縣應急局、縣水利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水利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1)縣應急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一般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一般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負責地震防禦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2)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落實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在城鎮規劃建設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1)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責對建設項目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而占用土地實施建設、超過批准面積占地等問題進行監管和處罰;對建設項目是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和是否按照規劃許可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實施監管。(2)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有關工作的協調、指導,綜合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活動;負責建設工程報建;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契約、設計契約、施工圖審查報告、施工契約、監理契約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辦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3)縣綜合執法局負責行使全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接待、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目標績效管理、史志編纂、網路安全、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新聞發布、輿情應對和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科技創新、信息化管理、對外合作工作。組織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信訪股(行政審批股)。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論證、重大處罰案件和許可事項聽證有關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有關工作。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重大信訪事項。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縣級行政審批及便民化服務有關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指導協調全縣相關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鄉鎮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合國家、省、市對縣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工作。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縣水、森林、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工作,管理登記資料。承擔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及其安全、質量、套用和市場秩序,承擔測量標誌保護、應急測繪保障、地圖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和公共服務等工作。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所有者權益股。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按照要求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自然資源資產考核標準及實施。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編制土地供應方案。承擔報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統籌銜接各類專項規劃。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及公示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縣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全縣國土空間規劃設計行業管理。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論證工作,擬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管理。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縣域內綠地系統規劃管理工作。
(七)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股。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道路、江河(湖)水系及各類管線等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家具(小品)及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等選址定點和工程設計方案審核。負責組織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城市設計和城市風貌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驗線工作。
(八)村鎮規劃管理股。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縣村鎮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技術標準和政策檔案。承擔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規劃管理工作,推廣農房建設標準圖集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組織轄區內鎮(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村鎮建設項目方案的技術性審查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新建農房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鄉村規劃師的管理工作。
(九)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辦理工作和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先行用地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修復等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林業生態保護股。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林業年度生產、投資計畫,監督管理預算內投資項目,組織林業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實施。負責林業綜合統計、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政策性森林保險及金融貸款工作。組織全縣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稽查。綜合管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森林資源管理股。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資源評價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數位化建設。負責森林防火相關工作。
(十三)保護地與產業發展股(野生動植物保護股)。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及全縣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培植和經營利用。指導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
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林業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承擔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等工作。
(十四)地質地礦股。承擔全縣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貫徹落實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行為。負責縣級發證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擬訂全縣
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總、保護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
(十五)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幹部隊伍建設、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工資辦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按縣委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
保留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射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射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