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廉租住房補貼標準和申請條件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制定的一些廉租住房管理標準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切實做好我縣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2】158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廉租住房管理標準作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丘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廉租住房補貼標準和申請條件
  • 地區:封丘縣
  • 施行時間:2013年7月1日
  • 屬性:管理條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一條

廉租住房補貼申請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個取得本縣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由“13平方米以下”調整為22平方米以下;
(三)申請家庭人均收入連續6個月低於本縣城區最低生活標準3倍,且無貴重物品;
(四)申請家庭未承租或購買廉租住房;
(五)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第二條

申請家庭提供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申請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及戶口簿;
(三)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經濟收入及有無貴重物品的證明;
(四)縣房管部門出具的房產登記證明或無房證明(城鎮低保家庭由住房保障辦統一核對);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

第三條

申請辦理程式
(一)申請家庭向封丘縣住房保障辦提交申請材料;
(二)縣住房保障辦可通過房管、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材料核實;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有異議的,縣住房保障辦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

第四條

廉租住房補貼發放標準
(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築面積為16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2.5元/平方米·月,計40元/人·月.

第五條

調整後的廉租住房補貼標準及申請條件自2013年7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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