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是為確保市政府常務會議質量,促進市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會議組成、會議任務、議題確定、會議組織、決策落實、會議紀律、公開報導等7章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 發布日期:2019-01-22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寶政發〔2019〕2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會議組成
第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條 寶雞軍分區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紀檢組長,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政務公開辦和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辦公室各綜合科、秘書科、信息調研室負責同志聽取全部議題。
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雙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工作部門以及市紀委監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群團組織負責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相關議題。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會議組成人員參會半數以上方可召開。

第二章

會議任務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及議案等;
(四)討論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規範性檔案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及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獎懲事項(到齡退休的人事免職事項,按法定程式辦理,不再上會討論);
(八)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審議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國有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重大體制機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設等事項;
(九)審議市政府表彰和獎勵的事項;
(十)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議題確定
第五條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由提請單位牽頭起草。議題材料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由提請單位填寫《寶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單》並附議題材料、匯報提綱、政策解讀稿和徵求列席單位的書面意見等資料,送市政府辦公室對口業務科室初審,經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對口科室和分管領導負責議題的政策性把關,秘書長負責統籌安排。
第六條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請單位在提請前必須按規定履行完所有程式,包括徵求意見、公示、聽證、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等。擬議定事項的相關單位必須在會前達成一致意見,方可安排提請會議研究。
提請單位事先必須與各相關單位做好協調溝通,由各相關單位出具主要領導簽字的書面意見;意見難以達成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長或委託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協調。協調的議題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負責協調的分管副市長要與其他副市長主動溝通和協商,充分聽取意見。經協調後意見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長向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匯報,由市長安排,再行討論研究,在會前達成一致意見,確保會議嚴肅性,提高會議效率。
(一)涉及重大決策事項的議題,提請單位要會同相關單位開展調查研究,擬定2個以上備選方案提請會議研究,內容包括決策依據、利弊分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效果預期、實施措施等。
(二)涉及全市重大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規劃、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等專業性議題,要通過決策諮詢機構或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專家、社會公眾代表參與的諮詢論證會,形成論證報告。
(三)涉及城市建設、交通、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公益、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係公眾切身利益的議題,要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徵集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或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
(四)涉及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議題,需提前20個工作日送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涉及財政經費等事項的,須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涉及機構人員編制事項的,須市編制部門提出意見;涉及表彰獎勵事項的,須市人社、財政、衛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
(五)涉及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的議題,要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且有明確意見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四章

會議組織
第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時間確定後,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起草會議通知,經市政府秘書長初審、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二)會議材料準備。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確定後,由議題提請單位提前3個工作日,按照議題材料統一格式和規定份數印製送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秘書科負責將議題材料分送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議題材料包括匯報材料和有關附屬檔案。議題匯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起草說明(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據、起草過程等);文本的主要內容;徵求各相關方面意見和專家論證、聽證等情況;議題提請單位的決策風險評估意見;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解決的主要事項。匯報材料字數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內。議題有關附屬檔案主要包括: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徵求有關部門、縣區政府意見及公開徵求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議題涉及政策解讀文稿;其他可供參考的資料。
(三)會議簽到。列席第一個議題的人員於會前10分鐘簽到並進入會場;列席其他議題的人員,按照會議通知時間在侯會室簽到等候。
(四)議題匯報。由議題提請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匯報應簡明扼要、言簡意賅,時間一般控制在5分鐘以內。
(五)會議決定。議題匯報結束後,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副秘書長可對議題做補充說明並表明對決策事項的明確意見,參加人員和列席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綜合討論意見作出會議決定。
(六)會議記錄及會務工作。市政府常務會會議記錄、錄音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專人負責,記錄要全面準確反映決策過程。
(七)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八)會議資料歸檔。市政府常務會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發放,會後統一收回。議題申報材料連同會議記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文書機要科負責收集存檔。

第五章

決策落實
第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實行市政府領導分工負責制,由分管副秘書長協助分管副市長、市長抓好協調落實。
第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和提請市委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對口科室負責督促提請單位,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印發會議紀要及正式檔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及時反饋落實情況,除有明確時限要求外,一般在會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饋辦理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應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對落實周期較長的,每月通報一次進展情況;對敷衍塞責、經多次督辦仍拖延不辦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第十一條 需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的議題,由提請單位準備議題材料並填寫《市政府黨組提請市委常委會議議題審批單》、《市委常委會議題單》,相關綜合科室負責把關,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和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呈市政府黨組書記審定。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十二條 參加和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原則上不能請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要提前履行請假手續。列席會議人員一般不帶隨員。
第十三條 常務會議安排討論的議題,分管副市長原則上必須到會;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市長同意,分管副市長可委託分管副秘書長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具體意見。
第十四條 會議期間,參會和列席會議人員應將手機調至靜音或關閉狀態,不得隨意進出會場,不得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批准不得傳達、擴散會議有關情況。如會議材料涉密的,與會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有關規定,並將會議資料在離會前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七章

公開報導
第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確定事項需要公開的,應及時在媒體報導或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新聞媒體列席相關議題並作報導,新聞稿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一科審核,重要事項報市政府秘書長審定。
【備註】: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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