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範圍

審計監督範圍是審計實施中, 指那些單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遵照憲法的原則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任何一個有國家資金的單位,都要審計,這是一個制度”的精神, 《審計條例》規定的審計監督範圍包括:(1)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 (2)國家金融機構;(3)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基本建設單位; (4)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其他單位; (5)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內聯營企業和其他企業;(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

審計監督範圍審計監督範圍是指在規定的審計範圍內不得超越審計界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1.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黨政組織和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2.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3.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4.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5.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6.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7.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8.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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