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現狀
審計環境的研究雖逐漸引起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但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我國對審計環境的研究情況如下。一是集中在關於審計環境是否是審計理論的構成內容的定位上;二是針對我國審計工作的實踐、或
知識經濟時代所提出的改善審計環境的思考;三是加入
WTO產生的新的經濟、社會等因素對審計環境影響的研究。從總的情況看,雖然國內審計理論界對審計環境的關注越來越多,涉及的內容越來越豐富,但是絕大多數仍然是探討某一個或某一方面問題的文章,缺乏全面、詳盡的闡述。這說明目前我國審計環境理論研究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仍處於起步階段。
分類
政治環境
政治環境體現一國領導集團的方針、政策、措施等。政治需要
國家審計,但在如何發揮
審計職能方面,各國採取的方式卻不完全相同,由此出現了各國不同的審計
管理模式。不同的
審計模式又直接而具體的制約了
國家審計的審計行為和審計效果。
法律環境
法律環境是指一國法律的完善程度、執法力度和社會的法律意識。
國家審計必須依據法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並強制被審計單位接受、配合審計,因此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完善的法律體系支持,以發揮其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經濟環境
經濟環境是指一國一定時期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回顧審計史,我們可以看到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其發展也受到經濟發展的制約。
社會環境
包括科學技術水平、社會傳統文化、公民道德素質、信仰及民眾對審計職業的認識、對審計結果公允性、可靠性的看法等。目前我國社會環境制約
國家審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在審計科學技術水平上,另一方面表現在誠信、人情、人治對於審計實踐的制約。
審計組織環境
改善對策
(一)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垂直領導體制
國家審計機關徹底排除政府干預,保證客觀、獨立,其根本途徑是劃出政府管轄範圍,由政府部門轉變為向人大負責的法務部門。但是在現時情況下,實施立法型
審計模式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尚未形成。應採取漸進式的改革,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垂直領導體制,即省級以下審計機關實行
垂直管理,市、縣審計機關的人、財、物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管理,省級審計機關接受審計署的業務指導。實行省以下的垂直領導體制,審計署與地方審計機關可以分別負責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資金的監督,強化監督力度,降低地方政府對當地審計機關的干預。這樣既有利於加強對中央、地方兩級政府國有資產的監督;又能較好保持審計的
獨立性。
(二)審計執法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1.審計機關加強審計紀律和
審計過程的公開和透明。審計紀律、
審計目標、
審計程式、部分
審計過程和審計事實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提升審計執法的公信力並且變內部監督為社會監督。
2.加強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應將
全部審計結果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制衡地方政府和權力部門對審計的干預和制約。
3.充分運用各種傳媒載體,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普及審計知識和審計法律法規,在全社會上形成理解審計工作、支持審計工作、重視審計工作、自覺接受
審計監督的局面。
(三)完善審計法律體系,提高審計執法質量 首先為保證審計執法效率和準確性,增強可操作性,有關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條款應儘量具體和細化。其次,應在法律中對
審計監督的權力給予補充,包括檢查權、處理權、處罰權、信息披露權等等。
同時保證審計機關自身能夠依法行使審計檢查權和審計處理權,建立健全權
制約機制和權力監控機制,做到審計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加強審計法制建設,結合審計實踐不斷細化和完善
審計準則;完善
審計覆核和審計
業務會審制度;將審計執法、審計
績效和審計紀律融為一體。
近年來,
國家審計在揭露
舞弊和懲處腐敗行為、促進各級政府的廉政建設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績,審計影響力大為提高,這主要依賴於國家審計機關持續開展
舞弊審計。當前,
舞弊和腐敗行為已經成為破壞政治穩定與經濟成長的社會頑疾,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深化
舞弊審計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強
舞弊審計,揭露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等現象,有助於社會誠信體系建立,淨化經濟環境。
效益審計是對經濟實體經營活動經濟性、效率性和
效果性的審計。從上世紀中葉開始,世界範圍內
國家審計逐步由以
財務審計為中心,轉變為以
效益審計為中心,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並存的發展趨勢。就我國審計而言,由於
審計範圍和
審計對象不斷變化,出於國家治理的需要,國家審計機關也逐漸加強對
效益審計的力量投入,如審計署《五年規劃》將效益審計作為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探索,2006年審計署一半以上的
審計項目列為效益審計。但是,評價
績效的標準難確定;沒有統一的
審計方法和技術;
審計證據缺乏充分性和可靠性;審計
人才儲備不足等現狀制約了
效益審計的進一步發展。
國家審計應在積極穩步的基礎上解決上述問題,有序的推進
效益審計,關注國有資產的經營風險問題,對其總體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償付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發表
審計意見,為政府推行經濟改革、制定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提供有用的信息,應對審計環境的變化。
加強
審計項目計畫管理,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應建立計畫管理協調部門,合理分配審計力量,以擴大審計覆蓋面。
加快我國審計的國際化進程。我國的準則應與國際審計慣例接軌,運用國際
審計程式和方法,審計行為符合
國際審計準則;學習並運用最新的國際化的審計技術。
(六)加強培訓,建立後續教育制度
審計機關在充分調研廣大審計幹部需求的基礎上,全方位、多層次、有針對性的開展審計幹部的
培訓,既要有以更新知識為主的新知識、新法規、新制度的培訓;又要有以提高
審計人員工作技能為目的的技能培訓。同時建立後續教育制度,
強制審計幹部自主學習,以必須通過的分層次技術資格考試,推動審計幹部再學習、再教育,更新
知識結構;加強審計人員的
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自學能力,能適應各種新環境,解決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