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獨立

審計獨立亦稱“審計獨立性”。審計作為一種以監督、評價和鑑證為職能的經濟活動所應具備的中立和超然。審計的基本特徵或要求。沒有審計獨立,審計的實質便不復存在。由於獨立性的規範主要針對外部審計,故也稱之為“獨立審計”。美國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第一次把獨立審計寫入法律。獨立性是會計職業道德之核心。審計獨立有“實質獨立”和“形式獨立”之分。

審計形式獨立是“審計實質獨立”的對稱。審計獨立的一種。審計師在社會公眾面前具有的獨立身份或獨立性。是審計獨立性的“外延”,是對“審計實質獨立”的一種外在保證。要求審計師必須與客戶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係,但只要審計師同審計客戶之間存在財務利益或任用關係,那么審計師就“喪失獨立性”,而不論該財務利益或任用關係是否真正影響了審計決策。另外,財務利益和任用關係包括直接和間接兩種。因此,審計形式獨立的界定是審計獨立性規範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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