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績效評價

審計機關績效評價

審計機關績效評價是指評價主體根據預先確定的標準,採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式,對審計機關績效進行的考察、分析和評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機關績效評價
  • 外文名:Audit agenc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內涵理解,原則,

內涵理解

審計機關績效評價的主要內涵如下:
①本質上,它是對審計機關所作貢獻的評定,是實現審計機關戰略目標的一種管理活動。
②目標上,其評價目的是建立健全審計質量保障體系,讓人民滿意,促進審計機關持續健康地發展。這是總體目標。具體的目標如下:第一,加強審計機關基本建設。促使審計機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科學地制訂發展規劃。第二,深化審計機關改革。發現審計機關管理中的不規範之處、存在的漏洞等問題,找出適當的解決方法,及時進行改進,促進審計機關科學又長遠的發展。第三,強化審計機關管理。以制度約束人,以正確導向激勵人,形成良好的審計文化環境。切實保障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③評價主體上,審計機關績效評價的主體有外部主體和內部主體。第一,外部主體。為保證評價主體的客觀性與有效性,需要由獨立的第三方組織或機構實施評價。第三方不僅要有獨立性,更要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外部評價主體主要有:獨立的評估組織或機構、非相關的立法和行政機構、公眾。獨立的評估組織或機構,不受審計機關領導,既有獨立性,又有相應的專業評估能力,是評價的最佳人選。非相關的立法和行政機構,如我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屬的財經委員會,既不受政府領導,又有評價能力,由其對審計機關實施的評價應該是客觀的。又如我國政府機構專門設定的績效評價部門等,這些部門擁有眾多能力較強的專門人才,而這些人員能否真正獨立地不受任何干擾開展工作,將受到人們的質疑。大多數社會公眾與審計機關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聯,能夠感受到審計機關的服務態度等,但一般缺乏專業評價能力。第二,內部主體。內部主體是指由審計機關進行的自我評價。審計機關自身熟悉內部的實際情況,了解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具有很強的專業評價能力,但其評價是否客觀、真實、可靠,令人懷疑。
各個評價主體各具優勢與劣勢,評價時,必須注意各個評價主體的專業能力、價值取向、利益相關性、評價內容和方法等因素的影響,做到多視角、全方位地評價審計機關績效,綜合考慮各個評價主體的意見,並且對各個評價主體的意見科學設定權重,而這些權重一旦確定,不要輕易改變,只有這樣方能對審計機關績效做出客觀評價,以推進審計機關科學、持續、健康的發展。
④對象上,根據審計機關的職責,考慮審計機關自身發展需要,審計機關績效評價的對象可簡單概括為:第一,審計機關目標任務完成程度。它反映了審計機關的工作結果。第二,審計機關投入產出情況,投入是指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消耗,產出是指工作任務在數量、質量及效率方面的完成情況。它反映了審計機關的工作效率。第三,信息使用者所提要求的滿足程度。第四,審計機關管理制度健全情況。第五,審計機關的持續發展能力和審計人員個人的發展。

原則

1.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評價主體及其人員所做的確認和報告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不得在沒有深入調查取證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憑主觀判斷、臆想評價或妄下結論。評價主體不可因受到某種壓力就憑主觀臆想編造審計機關績效評價。確保評價報告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無論是外部評價主體或者是內部評價主體都必須遵循客觀性原則,客觀性原則是評價的基本原則。
2.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評價主體及其人員與審計機關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控制、領導、經濟利益等方面的聯繫,能夠不受干擾、獨立地展開對審計機關的績效評價。若評價主體內的人員與審計機關存在親情關係,也要迴避。這是外部評價主體必須遵循的特有原則。
3.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評價主體及其人員對審計機關績效評價所採用的政策(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標準等)應當一致和應當採用規定的政策。對評價所採用的政策,不得隨意更改,便於對同一審計機關不同時期的評價結果進行對比。確需變更的政策,應當詳細說明。採用規定的政策,便於國內外不同審計機關進行對比。外部評價主體、內部評價主體均須遵循可比性原則,可比性原則是評價的重要原則。
4.穩健性
穩健性是指評價主體及其人員要保持穩健態度,對證據確鑿的事項明確發表評價意見,對證據不足或沒有取得證據的事項,應當詳細說明情況,但不發表評價意見。還要對評價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估計。外部評價主體、內部評價主體都應該遵循穩健性原則,穩健性原則是評價的主要原則。
5.明晰性
明晰性是指評價主體及其人員提供的審計機關績效評價報告應當清晰明了,要詳細說明運用的評價方式、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標準等,明確地發表意見,便於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外部評價主體、內部評價主體都要遵循明晰性原則,明晰性原則是評價的主要原則。
6.開放性
開放性是指評價主體及其人員能夠根據隨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而賦予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利的變化適當調整評價政策,這包涵評價內容的完善,以及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標準等的改革。外部評價主體、內部評價主體都要遵循開放性原則,開放性原則也是評價的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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